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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一期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综述

       

  2013年12月7日下午,第一期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502室成功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生王桦宇围绕着“论财税法的法律性质——以公共财产权为中心”的主题,作了报告。随后,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魏建国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生李大庆博、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制史博士生陈炜强博、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硕士吴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张克、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生张莹依次评议,王桦宇对上述评议意见予以回应。来自北京大学及兄弟院校的近十位参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在接下来的自由发言环节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深入而有秩序的讨论。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博士生侯卓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最后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和总结。

  一、主题报告阶段

  在主题报告阶段,王桦宇首先对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法的命题进行了研究背景的说明。一方面,刘剑文教授在其所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一书中,率先提出“公共财产法”理论。要构建统一的财产权保护体系,在民法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之外,不得不考虑公权力对财产权的干预,故有必要引入纵向维度上的财产权保护。财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交叉性的法律学科,在特定历史时刻创造性地提出“公共财产”的概念,可谓恰到其时,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共识。另一方面,财税法学科在研究财产权问题时,不仅需要明确自身的特殊之处,即立足于宪法、宪政和立宪主义,探讨公法乃至宪法层面的财产权保护,从而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视角;而且需要清楚这种研究方法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完成法律规范、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等三方面的建构。

  接着,王桦宇提出了本次报告的核心论点:界定法律属性是财税法研究的逻辑前提,财税法的基本属性即为公共财产法,这是对财产权(或称公共财产权)加以论证的核心目标和结果导向。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性是财产权与财税法的重要联结点,从国家权力关系说到债权债务关系说、再到这里的公共财产界限说,体现了财税法理论演进的三个层次。财税法基于公私财产权的分界,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核心本质,因而成其为“公共财产法”;审视财税法的法律功能、内容及重要程度,可见它包含平衡法、综合法、上位法等鲜明特征。

  围绕以上观点,王桦宇递进式地论证了其论点,其一,明晰“财产”、“财产权”等基本名词的概念,是财税法的逻辑起点。从古希腊时期思想家对财产权的认识到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财产理论革新,财产权在日趋合理化和神圣化、成为宪法上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的同时,也彰显出越来越强的社会意义,逐渐向承担社会利益再分配的义务转变。其二,从西方立宪主义的维度考察财产权,是财税法的立论基础。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宪政过程中体现了个人财产权与宪政间的密切联系,德国基本法确立了“社会国”和“人的尊严”原则,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创了税收法定原则,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强有力地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上述两大法系都站在立宪主义的高度,将财产权视作一种社会权利和宪法权利,具有对抗私权利和对抗公权力的双重性质。其三,定位为公法上的财产权保护法,是财税法的法律属性。历经自然法、功利主义、新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等多个历史时期,财产权理论的范畴和立场处于变迁之中。在财产权两分法的视野下,财税法的形成和发展以财产权的公共性作为出发点,这种公共性在“公共财产”的实体取得以及“公共财产”的程序规则上均有印证,财税法也正是着力于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一种均衡状态。其四,加强对公共财产权的限制,是财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中国当前财产权日益多元化、公私财产权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财税法的价值判断应当更多地偏向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并有效规制公共财产权。以财产权为中心建构中国财税法学,实现公共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协调,成为财税法学科的重要目标。在阐述论点及基本论据之后,王桦宇也提出了一些未尽的思考,比如,财税法究竟是私人财产保护法,还是公共财产限制法,又或者是公私财产衡平保护法?再如,财税法以财产权作为法律性质提炼之原始基点,是否具有妥适性?客观而言,将财税法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公共财产法,仍有一些议题需要更深入的探究。

  二、评议与回应阶段

  接着主题报告阶段,新锐论坛进入评议阶段。在主持人侯卓肯定了王桦宇所做报告的厚度、深度和广度之后,各位评议人针对报告的整体与细节、论证起点与论证过程,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和建议。

  魏建国副教授对报告中的一些新的语词和提法表达了疑惑,包括如何理解财税法是“上位法”、公共财产法为什么是财税法的“结构特征”、财产和财产权为什么是财税法的“逻辑起点”,等等?并且着眼于我国《宪法》第12条等具体条文,指出《宪法》中规定的“公共财产”与这里的“公共财产法”是否同义,又有何联系或者区别?

  李大庆认为,“公共财产法”理念的创设实际上体现了财税法学从技术型学科向理论型学科的转型,这种顶层设计的思路表明了国家治理亟需从具体细微的“规则之治”的层次迈向高屋建瓴的“体制之治”的层次。针对王桦宇的报告,李大庆主要提出了三个疑问,一是,“公共财产法”与传统的财产法间的关系如何厘清?二是,报告中反复强调的“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否确实包含了财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也即,通常认为的“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否仅仅指“税后的财产权限制”?三是,我国《宪法》条文中提到的“公共财产”是否就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其范畴相比于“公共财产法”来说,是否较为狭窄?

  陈炜强从权利哲学的角度,指出报告在权利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上,似乎论述得不够清晰明确,在法理学和法哲学上仍有待挖掘。同时,立宪主义的一个核心思想是控权,财税法同样应当遵循限制公权力的核心理念,包括如何在公权力与公权力间、公权力与私权利间进行制度设置,但报告在限制公权力方面提及得相对较少。

  吴凯引入了环境法领域对自然资源财产权问题的争论,建议适当参考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成果,对财税法上的“财产”、“财产权”进行再思考。而且,对“公共财产”进行类型化的法律保障也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思路。

  张克指出,报告的理论色彩颇为浓厚,但在实证研究和法律规范分析上较为薄弱,应当在原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还要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与“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法”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研究“公共财产”对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具有特殊且重大的意义,因此,报告或可在这一点上多做考虑和深挖。

  张莹提出,如何通过对财税法已有研究的系统梳理,在财税法与报告中提倡的“公共财产法”间进行各自的再提炼、再分析?她认为,报告的较多篇幅是在论述如何限制公共财产权,但保护与限制往往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将财税法定性为“立足于公私财产分野视角下的财产分配保护法”,似乎比“公共财产权限制法”的观点更为全面。

  面对上述六位评议人的疑问和修改意见,王桦宇进行了集中的回应,他对报告现有的不足和缺漏表示概括接受,并回答了评议人关于报告用词、整体结构、研究方法等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本篇报告的主要研究目的,确立了接下来完善和改进的方案。

  三、自由讨论阶段

  在自由讨论阶段,本次论坛的全体参与者都积极发言,不仅就王桦宇报告的主题表达个人观点,还对其他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开放式的、热烈的观点交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胡瑞琪提出疑问,财税法与行政法这两个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何区别,财税法又可以怎样借鉴行政法的观点、思路和范式?同时,财税法对“公共财产”的探讨难免会涉及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公有制所有制形式等根本问题,这方面应当在深化“公共财产法”研究的时候受到重视。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硕士生耿颖指出,任何法律都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轴展开的,要将财产法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共财产法”,必然需要对公共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权利主体等问题做更具体的辨明。同时她认为,虽然“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法”理论颇有新意和理论深度,但本次报告偏重于对公共财产权进行限制的理解可能与“权利”的受保护的特征不相符合。实际上,在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财税法与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原本就有所分工,“公共财产法”或许更宜延续财税法中经典的财政收入、支出、管理的脉络,探讨如何在在整个财政过程中更好地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命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硕士生姜欣然建议,对“公共财产法”的研究既要对《宪法》的条文和精神加以考察,也要思考财税法与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关系,借助对现有的诸多法律规范的梳理和编排,才能更加扎实、充分地建立起“公共财产法”的架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陈立诚提出,考虑到“公共财产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对“公共财产权”进行分层次论述,即分别在抽象的宪法层面和具体的财税法层面开展研究。而对于“公共财产权”里的“权”,他主张其性质实为一种“权利”而非“权力”,这就需要对“权利”的主体和范围进行重新的整体性建构。

  另外,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硕士生马琳、王天和谷铮彦等也在讨论环节做了发言。

  在自由讨论阶段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对本次新锐论坛进行了总结,在高度肯定参会人员的思辨精神、求知热情、问题思维和学术积累的同时,也发表了自己关于公共财产法、财税法学科、财税法治、国家治理等的观点,提出了对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建议和期望。

  简要介绍:

  在2013年12月7日举办第一期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之后,新锐论坛计划保持每月一次的举行频率,对财税法基础理论以及具体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思辨性的探讨。新锐论坛大致包括主讲人做主题发言、评议人做针对性评议、全体与会者自由讨论等三个主要环节,主讲人须在论坛开始前48小时将讲稿提供给参会人员,并在论坛开始前24小时提供演示文稿(Powerpoint文件)。北京大学财税法新锐论坛的创设初衷在于,鼓励有志于从事财税法事业、或者对财税法感兴趣的青年研习者对财税法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自主思考、锐意表达,激荡出更多的思想火花,从而促进财税法学人的自我成长,并推动财税法学科的繁荣发展和财税法治建设的不断壮大。

  (文/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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