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关于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组织状况公示的说明

财税法网

       2010年12月24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第六次会长会议在北京大学科研楼5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重要的成果之一,是通过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组织状况公示》,现作如下说明。

       一、健全理事进入和退出机制是研究会的重要制度创新

       一个有活力和生机的研究会必须有健全的理事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12条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定,理事应当参加本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本届任期内有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为赋予理事进出研究会的自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规则》第17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但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从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我们认为,既然在规定时间内理事不参加本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说明他不关心、不热爱研究会。因此,理事资格无保留的必要。

       二、关于理事清理工作与组织状况公示

       鉴于历史原因,本会第二届理事名单一直未向社会公示。经过2008年换届,以及2009年、2010年连续两次增补,研究会理事已达251名,其中,常务理事78名。在会长和秘书处的努力下,依照有关规定,本次研究会理事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经过研究会2010年第六次会长会议确认,现在向社会公示:理事232名,其中,常务理事71名(有关名单详见中国财税法网);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的理事20名、常务理事7名。

       研究会本次清理的对象是2008年度的理事。以后,研究会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理事资格。从长远看,通过这种操作,研究会在稳定理事规模的基础上,有了良性的理事进入和退出机制。我们相信,经过若干年制度化的理事吐故纳新,大浪淘沙,最终留下来的理事一定是全国财税法学的精英。

       三、理事结构的简要分析

       目前,本会理事结构不够合理,需要进一步优化。其中,北京地区有理事111名,占全部理事的48%,比例偏高。西北地区有理事11名,只占全部理事的4.7%,比例偏低,特别是青海尚没有一位理事。西南地区有理事10名,占全部理事的4.3%,比例偏低,特别是西藏和贵州尚没有一位理事。40岁以下的理事20名,占全部理事的8.7%,比例偏低。学术界有理事158名,占全部理事的68.4%;实务界有理事73名,占全部理事的31.6%。学术界理事的比例略高于实务界。学术界中还缺少一些重点大学的代表,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黑龙江大学、贵州大学、郑州大学等,在研究会中至今没有理事。在学术界的158名理事中,经济学界有28名,占全部理事的17.7%,法学界有130名,占全部理事的82.3%,经济学界理事所占比例略低于法学界。实务界的73名理事中,立法机关有9人,司法机关有6名,行政机关有33名,律师企业等有25名。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理事所占比例偏低。

       四、理事规模与改革方向

       研究会理事人数在中国法学会的兄弟学会中是比较多的,今后,理事人数将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不超过260名。研究会未来在完成国家民政部注册后,将重点增加会员人数,对会员人数不作限制。

       理事名额应当分到有关地区和单位。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自行申报改为所在单位推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尊重所在单位,研究会的工作就能得到有关单位的支持;二是宣传研究会,便于提高研究会的社会认同度;三是避免或者减少研究会不必要的纠争。同时应当严格审核理事候选人的资格,以形成一支高质量的理事队伍。

       研究会要逐步实现理事的地区、单位、职业、年龄结构的均衡性。在坚持研究会规则所规定的理事标准的基础上,理事的发展要坚持“四个适度倾斜”,即向西部地区适度倾斜、向实务部门适度倾斜、向没有理事的全国重点大学适度倾斜和向青年学者适度倾斜。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2011年1月6日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