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北大—密歇根大学税法高级论坛综述

财税法网

       2006年5月19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北大—密歇根大学税法高级论坛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世界税法协会(ITLA)、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美法律与政策联合研究中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协办。

       


刘剑文教授主持开幕式

       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法治已被党和国家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谐社会和法治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和谐社会这一宏大的工程须奠基于法治的治理之上。纵观西方法治发展的历史,税收法治在法治的历史上扮演着突破口的角色;这一历史经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极具启发意义。而各国的实践表明,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如上认识,同时考虑到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背景,研讨会主办方邀请了国内外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召开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国际研讨会包括如下几大主题:(1)税收司法、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2)国际税收司法发展趋势;(3)税收司法改革与纳税人权利;(4)税收司法与税收执法的关系;(5)税收司法组织体系;(6)税收司法与税法职业发展;(7)税收司法程序完善;(8)税收转让定价。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包括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领导30余人,来自日本的以税法学泰斗金子宏教授为代表的5人代表团(包括律师、学者),来自美国的以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为代表的11人代表团(包括老布什任命的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康奈尔大学前校长Jeffrey Lehman教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前税务官Robert H. Green、哈佛大学Richard Ainsworth教授、亚利桑那州大学Yariv Brauner教授、波士顿大学Diane M. Ring教授等),来自欧盟的以欧洲税法教授协会主席、莱顿大学Kees van Raad教授为代表的欧盟代表团(包括法国、德国、荷兰代表),来自韩国、泰国、印尼、哥伦比亚的专家,来自我国台湾、香港的以葛克昌教授为代表的12人港台代表团(包括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曾华松、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清秀、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检察官吴志中、台湾大学著名税法学家黄茂荣教授等),来自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的30余名法官,来自全国著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80余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20余人。本次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人员近300人,是中国乃至世界财税法学界的一次空前盛会。

       

       (主席台从左到右依次为:张国有、郝昭成、孙在雍、赵大光、朱苏力)

       媒体对于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报道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媒体包括《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金融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国际商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大学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新华网、网易网、中国新闻网、北大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财经信息网、中国律师网等近百家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站。

       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致开幕词。作为本次研讨会的组织者之一,刘剑文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阐明了此次研讨会的主旨。他指出,税收司法的发展要坚持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的模式,理性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突出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打造税收法治的重要概念,培养中国的税务法官、税务律师,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重要力量。同时此次研讨会作为北京大学-密歇根大学税法高级论坛,也将国际转让定价问题作为研讨会的主题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表致辞,他指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法治则是这一工程的基础,税收法治与改革对我国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受司法环境、体制、理念的诸多因素制约,目前中国税收司法发展比较缓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未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案例。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中国税收法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而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将有利于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我国税收司法改革与税法人才培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研讨会上)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代表中国法学会致辞,他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处在转轨变化中,社会利益的调整对法治的需要更加迫切和突出,要求全面推进经济社会诸多方面的发展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增强社会经济活力,是增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完备的法制,特别在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的历史背景下,法制建设更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这对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在研讨会上)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郝昭成出席会议并致辞,他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的共同目标,中国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内容和要求,从中可以找到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税收司法改革是当前税收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法治的含义有两层:制定良好的法律,保证法律的施行。没有完善的税收司法,就不可能建成税收法治,也不可能形成国家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学习和借鉴国际税收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是完善我国税收司法制度,推进我国税收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式。而财税法学的发展壮大也将促进税收司法改革和税收法治的进程。

        北京大学副校长张国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一、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王振宇法官从法律限制个体权利和理性的角度评价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他认为,该条款对纳税人权利的限制是否合乎理性,应当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进行判断。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他认为该条款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明确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也并不违反平等原则,但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因此他认为,应当取消对法律救济申请权的不当限制,《税收征管法》在突出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当突出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良刚法官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细致分析,通过对行政权和司法权属性的比较,分析了影响司法审查强度的因素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以此为基础,从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审查,对法律解释的审查,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审查,对行政程序的审查四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司法审查强度的重构:应当确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审查原则;在事实问题上增强司法审查标准的灵活性,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塑造法院在法律问题上的权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融入正当程序理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法官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对税收司法改革作了一番探讨,他首先将税收司法的范围限定在税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审视税收司法就尤为必要。王法官分析了税收司法改革的特有原则,即平衡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和私权应被充分尊重和保障原则。以上述原则为基础,他指出了目前税收司法的现状不足与改革途径,认为目前建立税务法院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不足,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加重征税机关的举证责任,放松对原告资格的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瑞芳法官则具体分析了我国税务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限不明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缺乏刚性和完整统一性;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依据可操作性不强;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也影响到了税务强制执行的效果;大量税外费挤占税收造成了纳税人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加大了税务强制执行的阻力。针对上述问题,她从长期和近期目标分别提出了改革的工作重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毛天鹏法官就税务警察的设置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我国税务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执法中检查权不足,强制手段不够;查处普通税务违法行为和追究涉税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涉税案件中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而设立税务警察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有利于国税稽查与地税稽查之间难以协调问题的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史笔法官则就税收撤销权作了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江苏省2002-2005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简要情况,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税收撤销权的性质及成立要件,特别对税收撤销权案件中欠税和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许纯法官以“和谐社会背景下税收行政司法的完善”为主题作了大会发言,他强调了和谐社会背景下税收的作用以及税收行政司法的重要意义,从取消现行的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解决税务争议的专门机构以及提高税收行政诉讼一审审级等方面推动税收司法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陈少英对论述了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她详细说明了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对课税基础要件事实税务机关负绝对举证责任,对确定应纳税额的事实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就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税务行政赔偿则由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加重举证责任、减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也作了阐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竹梅法官从实际的审案经历介绍了税收司法疲软的症状,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税收司法疲软的病因:权利对权力的顺从冻结了民众的诉讼意识;绩效偏好诱发对行政诉讼的压制;权力的异化弱化了诉讼救济的应有功能,执法的利益驱动削弱了诉讼的意义;技术鸿沟稀释了诉讼的作用;法律的苛刻限制平添了诉讼难题。针对这些病因提出了若干解决方案:实行信息公开;改变执法观念,限制税收执法权;严格界定偷税概念;修改法律,降低诉讼门槛;推行税收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李玉国庭长对现行的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条件作了反思,从设置前置条件直接原因的视角,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性质与关系的视角,从法律平等保护的视角,从一些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实证的视角等进行检讨,认为目前的前置条件限制了无资力纳税人的救济权利,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因此他认为应当取消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条件的规定。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黄茂荣教授就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了专题发言,通过区分义务、责任和负担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概念解析。黄教授详细区分了客观和主观举证责任,认为主观的举证责任范围是从客观的举证责任范围修正而来,客观的举证责任范围是法定不变的;而主观的举证责任范围则随诉讼之进行而修正,具有因案件之进行情形而不同的特殊性。黄教授对税捐债务构成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以及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了阐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作了“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大会发言。他首先明确了税收竞争的概念,然后具体分析了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主观与客观原因,通过研究现有的税收不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对如何运用法律规制的方法反对和禁止税收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他指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应当是多部法律共同规范,才可以希冀有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作了“税收司法制度的重新设计:公正与效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的报告。他从税收司法制度产生的经济动因、税收司法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税收司法改革的目标选择与结果三个方面对税收司法制度的重新设计进行了介绍。税收司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要求,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是历史的具体的。而税收司法作为确立税收产权最终归属,保障征纳双方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安排,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及程度,需要法学界借助经济学模型来分析。他指出税收司法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既能实现公平又能体现效率的税收司法制度。

       

        二、转让定价税制在21世纪面临的挑战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介绍了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中的转让定价司法实务。在美国,税务案件都是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后,认为税务机关对其认定不合理而提出的起诉,95%的税务纠纷通过法院解决,由独任法官审理裁决。任何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转让定价诉讼中,法官主要听取双方辩论,双方当事人都要对各自的证据进行收集。同时Laro法官还为我们简单介绍了美国法院的审理原则及其适用。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在研讨会上)

       美国康乃尔大学前校长Jeffrey Lehman介绍了北京大学中美法律与政策联合研究中心对税收政策所得与安全的关注和中心的成立背景,他指出以往的法律针对封闭型经济,全球化创造了开放性经济,因此需要在互相依赖的背景下对社会、经济进行分析。有效税率的变动对于商业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对有效税率的灵敏反应将影响税法制定,因此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对各国税率调整提出了要求。各国都应当重视这一历史要求,加强税收方面的国际合作与研究。

       

       (美国康乃尔大学前校长Jeffrey Lehman教授在研讨会上)

       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税法教授,德国马普所研究员Esperanza Buitrago Díaz为我们比较分析了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的约束力与西班牙的实践经验,她从国际法角度,从税收协定约束力角度,从VCLT的约束力角度,从协定双方遵守承诺的忠诚角度,从软法的约束力角度等方面,分析了国际税法建议约束力的基础。最后简单介绍了西班牙就国际税法解释地位的实践经验。

       欧洲税法教授协会主席,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Kees van Raad教授就国际转让定价的仲裁问题作了专题发言,他介绍了欧盟仲裁指令的出台及背景,他指出过去转让定价的解决耗时长,而仲裁委员会的建立有助于快捷解决转让定价问题。他认为提交仲裁不仅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扩展,即对两年内解决争议提出要求。同时对于仲裁的时间表、仲裁员选择、仲裁方案的决定及费用负担都作了简要地说明。他指出,在OECD框架内的仲裁纲领有利于解决各类争端,并且补充纲领也对争端的解决起了有利作用。

       

       (欧洲税法教授协会主席,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Kees van Raad教授在研讨会上)

       美国哈佛大学Richard Ainsworth教授以增值税中的转移定价为主,分析了转移定价的三难选择。他认为税收和谐包括水平统一和垂直统一,在水平统一方面,主要通过关税GATT的估价规则进行关税协调,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依据协调所得税,按照欧盟第六号指令协调增值税;在垂直统一方面,主要有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单一原则,以日本为代表的并行原则,以欧盟为代表的混合原则。并介绍了若干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他以BITTING VS IRS一案为例,分析了实现税收和谐的短期方法即多种租税的预约定价安排,和长期方法即统一标准的转移定价指导原则。

       美国亚立桑那州大学Yariv Brauner教授对美国税务法院审判做了简要介绍,在美国选择税务法院进行诉讼无须先付税后诉讼,因此纳税人绝大多数选择税务法院进行诉讼。纳税人败诉的通常原因也主要是因为举证责任的问题。税务诉讼中,审判过程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证人也分为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解释税收立法时涉及到法哲学问题,有时是多种法哲学问题。

       美国波士顿大学Diane M . Ring教授对APA披露问题做了主题发言,她认为APA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可以有效协调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在APA中,政府应该有效研究哪些属于可以公告的,哪些是属于不可公告的,所以在APA中批露的内容至关重要,而社会各界对此也非常关注。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前税务官Robert H. Green以转让定价的成本分摊做了专题发言,他指出纳税人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原因是:可以转移高价值资本的风险并且有利于转让定价进行。而CSA(成本分摊协议)中遇到的典型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如何进行,成本如何分摊以及哪些成本需要分摊。

       

       三、税收法治建设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以“中国税收法治建设”作了主题发言,他简要介绍了现行税收法治体系的基本情况以及现行税收法治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现有问题的原因所在。他认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对税制与税收征管,税制与税收政策,税制与税收中性等关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加快法治体系的建设,即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加强执法建设;加强税收司法体系的建设。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以利息税为例来分析中国的税收法治建设。他认为利息税的征收一定程度上开辟了新的财源。但若认为随着经济形势和利率的变化,征税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将税收错误地理解为操纵经济的工具,将影响税收制度的设计。他认为目前取消利息税是不合理的。理论上的公平应当是现有的条件下能做到的公平,有关于我国税收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刘蓉教授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的税收司法改革联系在一起,她认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应作为税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而我国则在多方面表现出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如在税收理念上,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轻视私人权利;在税制设计上,单纯强调保证国家财政利益,较少考虑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在税法的制定程序上,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在税收立法模式上,立法层次不高,变化频繁;在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上,更多考虑税务机关的管理需要,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实现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实现纳税人对税收立法权、财政支出权的限制。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从历史学角度分析了皇权专职的赋税之弊,他认为中国自古改朝换代频繁,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引起的。“税收是毁灭的权力”,税收和财政首先是政治、法律问题,其次才是经济问题。而皇权专制是中国的最大特点,在这样的体制下,税收往往成为由盛而衰的转折点。皇帝直接征税,没有中间阶层,皇权专制的封建国家与农民阶级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形成了扁平化的社会。同时无宪政使得中国的皇权过于集中,导致官僚机构庞大,政府无法自我控制。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建立宪政民主的体制,即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政税收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台湾兴国管理学院院长黄俊杰教授介绍了台湾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案。他指出该草案将权利与义务并列,一方面强调税捐是欠缺对偿性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则应维护纳税者之自由与权利。目的仍在于法治国原则下义务与权利之平衡。他详细介绍了该草案的立法必要性,说明了该草案的结构,特别对税捐基本原则和纳税者权利保护进行了解释。并希望两岸能够共同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并将此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汤贡亮教授对完善我国税收司法监督体制作了论述,他指出目前我国税收司法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如何在立法中引进司法监督,以司法审查机制来推动立法监督;如何通过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对税收司法本身的监督。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司法监督缺位和不规范等问题,他指出,首先要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其次在制度上确立监督权,包括立法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

       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记有从一些社会现象,如发票大案、纳税人“研究人而不研究法”、国地税分设和纳税对象差别待遇等审视了我国现行税制的隐患,并指出这些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税制的若干弊端。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易律师以“中国大陆特殊经济区域的法律协调”为主题作了大会发言。她介绍了我国大陆特殊经济区域主要的税收立法包括三个层次。而目前立法存在着立法层次普遍不高,立法滞后,立法分散,特殊情况下某些立法的执行可能阻碍特殊经济区域功能发挥等问题。因此要解决目前的横向冲突与纵向冲突,需要针对特殊经济区域制定统领各项政策的法律文件,并对特殊经济区域各类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归并,逐步实行“先立法、再运作”的模式运营特殊经济区域。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荣法律师作了“税收司法中当事人权利”的大会发言,他认为目前税务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地域管辖存在缺陷,二是级别管辖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应当赋予当事人在起诉时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在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审理税务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作了题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的报告。专门分析了借款人将特定资产转移给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这一环节的相关税法问题,对于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确定所转让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在税法上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细致的阐释。

       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从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方面谈我国的税收司法改革。他认为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制度,必须改革现行的税收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存在着税务行政诉讼少,并且撤案率高;税收征管法前置程序的设置限制并剥夺了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税务诉讼的范围太窄;缺少纳税人诉讼制度等问题。因此应该采取下列措施: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扩大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在法院内部设立税务法庭;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扩大税务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王鸿貌教授就“纳税人问题、税务行政诉讼的特质及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作了主题发言,他认为我国进入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的矛盾也集中凸现,因此我国的税收冲突也应该进入冲突的高发期,这为我们研究税务行政诉讼提供了更多的资料,也使得我们的研究有了更多的实践意义。他认为,学界应该从最基本的概念、理论出发,得出一些基本的观点和结论。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理论和税收法制建设

       

       日本税法学泰斗、东京大学金子宏教授做了关于“日本租税不服申诉及租税诉讼制度”的报告,他指出保护纳税人权利是实现税捐正义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报告回顾了日本税收救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及不足。金子宏教授介绍了日本税务诉讼的现状,特别分析了复议前置制度在税收救济制度中的作用和影响及改革方向。

       

       (日本税法学泰斗、东京大学金子宏教授在研讨会上)

       税务律师、立命馆大学法学院教授三木义一通过对英国、日本、韩国、德国的税务诉讼案件数量的国际比较,认为这些差别并不是基于社会心理性原因,或者是诉讼制度的差别,而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的差别。他指出由于各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确定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纳税申报制度下,纳税人自我申报具有第一次确定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赋税征课制度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一开始就具备可以诉讼的对象。理论和现实存在较大差异,虽然日本采用的是纳税人申报制度,但日本税务机关运用劝诱和修正申报使得大量纠纷回避了诉讼程序。因此,现有制度仍然无法满足纳税人保护的要求。应当针对各国特定制度,设计更为合理和适用的纳税人保护制度。就日本而言,应在司法考试制度中引入税法科目,并在普通法院设立税法部。

       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曾华松做了“证据法则与税务诉讼”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租税的征收有三大功能,即财政功能,用以支应政府的各项开支;经济功能,用以加速经济发展;社会功能,用以缩短贫富差距,而逃税将影响一国经济建设。理想的税制应当是税率低,优惠少,查漏严。针对逃税问题,除要简化税务法律外,还要加强税收法律的宣传。对逃税问题他提出四重点:一是查缉在取缔逃漏税工作上的重要性,二是建立合法节税与逃税的划分标准,三是确定合理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四是查处税务案件应税务、检察互相配合。税务诉讼的事实认定不能违反伦理法则和哲学上的推理原理,事实认定必须证据充分,必须尊重程序正义保障纳税义务人。

       

       (台湾“司法院”前大法官曾华松在研讨会上)

       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清秀向大会作了“税务行政争讼的审理范围”的主题发言,通过对台湾税务行政争讼的介绍,从理论上对税务行政争讼的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进行了阐释。就程序标的而言,可以一并撤销税务决定和复查决定,一并解决纷争,并可以直接重新作出税务决定;就诉讼标的而言,主张课税处分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说。同时就司法实践中的“总额主义”和“争点主义”的特点,应当采取有限制的总额主义,并设计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作了“租税国家之宪法界限——宪法解释对税捐法制发展之影响”的报告。他主要从法院解释类型化的角度来介绍租税国家。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多为税务诉讼,由于案件数量多,将书面审理逐步改为言辞辩论制度,因此代表税捐机关参加辩论的税务人员也逐渐在国税系统中独立出来,独立于纯粹做税法解释、税务稽查工作的税务人员。由于税务案件数量多,台湾不宜设立税务法院,专业法院的灵魂在于专业法官的培养,而不在于机构的分立。税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干预行政,同时具有司法干预的特点,因此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平等对待的要求十分突出。

       印度尼西亚PT Total石油公司财务和税务经理Danny Septriadi就印度尼西亚的税务司法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他首先说明了印尼宪法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不足,其次介绍了印尼的司法系统,特别说明了印尼的税权法庭不在最高法院下,但其与财政部的联系,使得其独立自主性受到质疑。同时他指出,目前印尼税务诉讼的程序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也作了不利的规定和限制,亟需改革。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在研讨会上)

       最后,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Reuven S. Avi-Yonah均作了精彩的闭幕发言,认为本次研讨会既有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制度和经验交流,也有学者、实务部门不同业界之间的交流,成果丰硕,达到预期目的,堪称世界财税法学界的盛会。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在闭幕词中认为,本次研讨会推动了中外专家、学者在税法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交流,对税收司法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中的战略意义达成了共识,并逐步摸清了制约中国税收司法发展的诸多因素,形成了完善中国税收司法的初步思路。本次研讨会作为中国关注税收司法的一次盛会,必将在中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史上产生极强的“象征”意义,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国税收司法的发展进程。同时通过广泛的交流,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互动机制,实现了国际与国内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知识界与职业界的互动,从而为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也为世界财税法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是中国乃至世界财税法学史中承前启后的里程碑!

       

       (部分与会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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