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证券交易税的性质及功能定位评析

叶印洲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扮演着调节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各国都制定法律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与维护证券市场的金融安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被认为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证券税法体制并不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现行证券税制的核心,过多地替代了其他证券税种的功能,其性质与功能有待界定。与证券交易印花税有着密切联系的证券交易税,其性质与功能也有待界定。

       一、证券交易税的性质

       关于证券交易税的性质,不同的学者主要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证券交易税是一种流转税,认为证券交易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买卖的特定有价证券就其成交金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或者认为证券交易税,是指对有价证券的转让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券交易税是一种行为税,指出证券交易税是指对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3] 或者指出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征税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4]

       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是在对证券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不同的认识上,即对于证券交易税是属于流转税还是行为税不同性质的认识。

       一般认为,流转税,国际上通称“商品和劳务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征收便利、税负隐蔽、可以从多方面对经济加以调节等特征。 [5]而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行为税具有征税范围小,征税范围具有限定性、政策目的性强、时间性强及税源分散、税收收入小且不稳定等特征。[6]

       从流转税与行为税的概念与特征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征税对象是商品、劳务流转额与特定行为之间的区别。反映在证券交易税上就是征税对象是特定有价证券成交金额与特定有价证券交易行为之间的区别。

        笔者认为,宜将证券交易税认定为一种流转税。理由如下:

        (1)从证券交易的特征来看,证券交易日益频繁、普遍,不具有行为的特定性。一般认为,行为税设立的初衷是对特定行为进行调节,以引导该行为实现政府的政策目的。而证券交易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价格发现的手段,是市场化的行为,该行为具有频繁性、普遍性的特征,政府并不能直接通过其政策手段就能实现对该行为的特定调节目的。这些特定政策目的的实现还是要通过市场予以反映。再者,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随着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壮大,在证券交易理论推动下,证券被是为一种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将证券交易纳入对商品流通征税范围,以有价证券的交易额为税基开征独立的证券交易税。”[7] 也就是说,由于交易的频繁与定型化,证券交易已不再体现为特定的行为,已经具备商品流转的一般特征,如果再将证券交易税视为特定的行为税,势必阻碍证券交易的市场化与国际化。

        (2)从证券交易的监管来看,证券监管是为了交易公正、公平、公开,不是政策性监管,而是法律监管。一般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才能使市场更好的发挥功能。 [8]但政府也存在失灵,在实现公共利益上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于是也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就证券交易税而言,其一直被视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种重要的调节方式。如果这种调节具有短期的政策性,势必为政府的寻租行为创造更多的空间,不利于实现证券监管的公正性。从另一角度而言,如果认为证券交易税是一种行为税,则在观念上会强化政府介入的必要性,而忽略了其介入的合法性。实际上,在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下,证券监管也应是一种法律上的监管,而这体现在证券交易税上,就是将征税对象认定为无差别的证券商品流转额,而不是特定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性质上将证券交易税视为一种流转税,不仅是证券交易日益频繁、普遍的需要,而且实现证券法律监管的需要。当然,认为证券交易税是一种流转税,并不能就此认为证券交易税具有流转税的一切特征与功能。不同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往往会赋予证券交易税不同的内涵与功能。较之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更可以说是强势证券市场的产物,其性质的分析正是放在这个前提之下的。

       二、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定位

       关于证券交易税的功能,有的学者从我国证券交易税立法的必要性出发,将一个完整科学的证券税制的功能概括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控制交易成本的功能、调节资金流向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等四个方面。 [9]也有的学者亦从我国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必要性出发,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可以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健全金融市场管理法规、可限制股市的投机行为、有利于缓解证券交易引起的收入悬殊问题、有利于调节和控制证券交易市场、为国家财政积累资金,弥补单一征收所得税的不足等六个方面。 [10]可以看出,一般学者都认为,证券交易税主要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等三个方面的功能。笔者拟从这三个功能入手分析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定位:

       (一)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

       税收的功能之一就是增加财政收入。征收证券交易税无疑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的关键是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提高证券交易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实证研究中存在两种观点。赞成派认为,随着税率的增加,税收收入会显著增加。而反对派对此有所怀疑。他们认为,在理论上,税收收入是3个参数的乘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税率的提高可能会使证券的价格与成交量急剧下降。 [11]也就是说,在通过提高证券交易税从而提高证券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的下降都会减少税收收入,所以很难说清楚证券交易税收入是否会增加。由此看来,在确定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前提下,有关证券交易税税率的安排并不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还要考虑其他证券交易税的功能。相反,近年来,各国(地区)通过降低证券交易税以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主流趋势。

       (二)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

       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抑制投机的作用与对股市的影响。

       1、抑制投机的作用。一般认为,在证券交易税只对卖方进行单方征税的情况下,由于买入成本低,而卖出成本高,从而可以使投资者延长证券的持有期,有效地抑制短期的证券投机行为。但情况并非都是如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指出,抑制过度投机的目标并不能通过高证券交易税率而得以实现。该观点认为,随着证券交易成本的提高,投机者每次获利减少,在预期资本回报一定的情况下,其在单位时间内的投机次数将增加,这个结论与抑制过度投机的动因相违背。 [12]由此看来,证券交易税具有抑制投机的功能,但提高税率并不意味着抑制投机的功能就能得以加强。

       2、对股市微观结构的影响。股市微观结构主要包括价格、交易量、股价波动性等参量,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证券交易税对公司股价是否存在影响。Umlauf(1993)发现,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由0.8%上升为2%当日,瑞典股票综合指数(Swedish All-Equity Index)下降2.2%。Saporta和Kan 1997 发现英国的证券交易税由1%上升为2%当日,股市指数下降3.3%。Hu 1998 发现,在交易税变动的公告日(announcement day),韩国和台湾股市的指数平均下降0.6%和1.6%,而后者在统计上是高度显著的。这些研究都表明,证券交易税对股价存在着一定的影响。第二,证券交易税对股市交易量是否存在影响。这一点上学者存在一定的分歧。Umlauf(1993)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转移到伦敦,瑞典所有上市公司的30%交易量转移到伦敦。Campbell和Froot(1995)发现,在1988年,瑞典最活跃的上市公司Ericsson只有27%的交易是在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而Hu则发现,亚洲四个证券市场(韩国、日本、台湾和香港)14次交易税税率变动前后,交易量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第三,证券交易税对股价波动是否存在影响。事实上,这也是学术届争议最大的地方。目前已有的实证研究越来越朝着不利于证券交易税支持者的方向发展。因为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在交易税变动的前后,股市的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至少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13]可见,从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来看,证券交易税具有对股价和成交量存在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的功能。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的证券市场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影响股价与成交量上,而对股市的波动性影响不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证券交易税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是相当有限的。征收证券交易税可以抑制投机,但提高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为抑制投机作出多大贡献。同时,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税对股价和成交量存在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

       (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一般学者认为,证券交易税具有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功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这种观点认为,因为富人拥有更多的金融资产,进行更为频繁的证券交易,政府可以通过对其征税将社会财富转移给穷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反对这种观点的人指出,因为证券持有者的数目是巨大的,穷人也是证券交易者,也要承担交易成本,忍受资本损失,交易税能否可以将财富部分地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仍然是不确定的。[14]

       笔者认为,通过对证券交易成交额进行征税,确实能够使成交额大的交易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证券交易税能在减少贫富差距上起到多大作用。因为证券交易税的总量还与证券交易的次数有关。如果提高证券交易税势必会减少大成交额交易的次数,不能对富人“劫富”,从另一角度看,却加重了穷人的税负负担,不能实现“济贫”的目的。由此看来,证券交易税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

        通过对证券交易税三种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加财政、调控市场、维护公平,但增减税率导致的这些功能的发挥是相当有限的。首先,在增加财政收入与维护社会公平功能上,证券交易税并没有区别于其他税种的独特功能。相反,证券交易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已逐渐被淡化,而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也表现得不太明朗。其次,在调控证券市场功能上,证券交易税无疑是实现有效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这种税种也能很好反映其在证券市场上的独特的调节作用。虽然一些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证券交易税(如日本、瑞典等),但在新兴证券市场国家,证券交易税仍然可作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于是,在证券交易税的功能定位上,笔者认为,应该以调控证券市场功能为主,增加财政收入功能与维护社会公平功能为辅,并以该种功能定位为指导思想引导我国的证券税制构建。

       三、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而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指对证券交易活动中书立、领受凭证的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它作为一种行为税与作为流转税的证券交易税,二者在征税对象上相差甚远。反映在税种特征上,证券交易印花税较证券交易税更具有征税范围小且限定、政策目的性强、时间性强、税源分散等特征。从我国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历史上也可以反映这些性质特征。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的地方政府开征的,深圳市政府最早从1990年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末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一开始就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其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亦几经变更。 [15]2005年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证券市场背景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暂免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征收的印花税。这些都体现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固有的时间性强、政策性强的特征。只是这些特征在我国“政策市”的证券市场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同时,目前,我国只对A股和B股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这些在另些方面体现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范围限定、调节对象有限的特征。

       另者,一般研究认为,较之其他国家,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水平是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的考虑,大部分停征了证券交易税,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年纷纷取消证券交易税。目前只有英国、瑞士、比利时等国还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且,除英国和爱尔兰外,税率普遍比较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证券交易税,但税率水平较低。其他国家和地区中,除了伊朗、希腊以外都低于我国。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 [16]由此看来,我国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为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税源,具有税率低、税源分散的特点。

       既然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具有上述特征,那么反映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上,就会表现为强政策调控功能、弱财政收入功能与弱公平维护功能。在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大背景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强政策调控功能并没有发挥政策调控的优势,过度投机的高换手率、高市盈率等现象的出现,表明了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对投机行为的调节乏力。同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狭窄,许多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中,也弱化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行为全面的调节作用。于是,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政策调控功能为诸多学者所诟病,他们建议开征证券交易税,以增强证券市场调控能力与扩大证券市场调控范围也就在情理之中。在财政收入功能与公平维护功能方面,通过前文所提供的实证资料可以看出,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在这两种功能上的体现都是不太明显的。因此,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主要理论支持在于其在法律上的证券市场调控功能。而在这一点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强政策调控的无效性处于了下风。

       因此,笔者认为,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其在证券市场调控功能上具有政策性,不利于对证券市场的长期有效监管,开征证券交易税可谓大势所趋。但是,正如法律与政策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证券市场的多变复杂性,需要政策的灵活性,而法律的不完备更需要政策的短期支持,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应充分发挥行为税与流转税两种税种的功能,而不能断然作出取舍。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相关的证券法律规范还不健全,虽然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开征证券交易税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调控能力,但从短期的证券市场稳定来看,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仍需十分谨慎。

       四、结语

       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成熟,投机行为盛行,市场机制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在证券税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策的适当介入有其合理性,但其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在税收的证券监管法律依据不足下,认识各种证券税种的性质与并为其功能进行定位,已显得相当重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其调控功能与范围都十分有限,已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多方位调节需要。为此,开征证券交易税已为学界所接受,但在澄清该税种的性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该税种功能的有限性,在进行证券交易税立法时应充分发挥其证券市场调控功能。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