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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会议综述】第七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综述

王丽亚、李梦露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是实现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上海自贸区以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为三大主要任务,均将不同程度地冲击现有税收分配与征纳机制,对深化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有鉴于此,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和WTO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七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暨“税制改革与中国自贸区的稳健发展”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2月7日在广州大学城学术交流中心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财税学、财税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与会研讨。

        一、自贸区税制改革的基本问题与顶层设计

       葛克昌教授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和深化税法改革进行发言。他认为,租税优惠作为量能平等负担的例外,只有当其能够满足更高的公共利益时才能够得到许可,并提出从事前预先审查,事中设立纳税人保护官以保证程序正当,设立专业税务法院及培养专业税务法官以提供事后救济等三方面优化税收服务环境。

       张富强教授就上海自贸区税法改革顶层制度设计提出看法:第一,实体税制上,合理分配国家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第二,程序税制上,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反避税制度以及纳税争议制度的设计;第三,财税体制改革上,从税制结构调整等五个方面加以完善,并指出,自贸区制度创新应具有可复制性,先试行后适时推广至全国。

       张永明教授围绕自贸区的法制争议点发表以下三点见解:(1)维持经济增长的目的能否实现仍有待观察;(2)自由经济区的设置形成法制区分现象,出现另一道法律适用上的鸿沟;(3)是否以租税优惠手段作为诱因,应看国家有无实施租税优惠的本钱。

       点评嘉宾杨小强教授对三位嘉宾观点表示赞同,认为制度创新才是自贸区的最大红利,他认为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相符,程序正当,但一定不能转授权。

        二、自贸区征管优化与税制改革的双轮驱动

       张怡教授对自贸区税收征管法律问题提出三点建议:(1)构建互通、共享的税务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以期提升纳税服务,降低征税成本;(2)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既要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又要防止纳税人恶意骗取税收优惠政策;(3)提升反避税能力,完善反避税立法依据。

       林石猛律师指出租税优惠措施并非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关键,不当的租税优惠,有悖于租税公平而违反量能课税原则,且会减损国家财政,扩大贫富差距而衍生其他社会问题。因此,消除租税障碍才有助于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足以吸引跨国性企业投资。

       杨卫华教授针对完善上海自贸区税制建设提出三点建议:第一,严格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第二,充分考虑税负公平问题,避免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税收洼地”效应;第三,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

       点评嘉宾朱孔武教授认为自贸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争取世界贸易规则的话语权,二是对内以开放倒逼改革。上海作为全国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地区,对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税收优惠并非实现自由贸易的最优手段。

        三、自贸区的制度期待与扩围展望

       李伯侨教授对广东四区合并申报自贸园区法律问题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在原有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的改革需要国家的扶持和鼓励;其次,与其他自贸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协调需要国家统筹,也需要各政府间通力合作;最后,四区之间的法制一体化需要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引导。

       陈红彦教授指出增强国家在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区谈判中的话语权十分重要,为促进自贸区股权投资的税法制度建设,亟需解决双边税收协定缺失和现有双边税收协定对直接投资的激励性不足两个问题。

       刘汉霞副教授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由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并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法律;第二,对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提升个人养老金资本运作规范化。

       涂缦缦同学以上海自贸区健康发展的基石为题发表自己看法,认为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是上海自贸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并从“何谓法律信仰”、“法律何以被信仰”、“如何信仰法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点评嘉宾张永明教授为我们提供台湾经验作为参考:(1)中央与地方应适当分权,分为中央委办事项、地方自治事项和中央与地方共管事项;(2)地方自治团体作为公法人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契约协调与其他公法人间的关系;(3)可以以自贸区作为全面法治化的起点。点评嘉宾夏正林副教授从宪法学角度提出看法: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限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停止实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应当深思;另一方面,改革与法律之间应当选择信仰什么,值得探讨。

        四 、自贸区制度创新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张永忠教授认为分期纳税作为税收优惠的一种,其授信性会加大征税风险,应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调查,并通过税收保全等措施保障税源稳定。分期纳税运作具有协商性,如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案的变更,故可引入《合同法》相关制度,以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陈司谨副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将会引发新的避税安排,反避税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以促进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建立税收秩序,并提出三种界定行为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即交易价格标准、公众标准和股东利益标准。

       殷继国博士认为转变政府职能成为重中之重,并针对上海自贸区采用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四点建议:(1)建立双重负面清单,将政府权限也限定在负面清单之内;(2)细化制定标准;(3)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化解自贸区的制度困境;(4)明确执行负面清单时的自由裁量权。

       刘阳博士认为自贸区的设置是为加入新一轮国际自由贸易谈判提供依托,并对金融行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税收提出立法建议,认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当推动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并规范管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许健聪同学认为自贸区税制创新应当 “重程序法优化,轻实体法优惠”,将着力点放在:(1)构建权责统一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2)强化反避税制度的“双重规范”功能;(3)破除税收救济制度实效发挥的障碍,取消“先交纳税款或提供担保”这一税收复议的前置条件。

       李梦露同学认为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性应具备三点要求:不以要素驱动、不损害其他区域发展、形成标准化发展模式,因此上海自贸区应当变税收优惠为政策自由,加强事后监督以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转变官员考核制度。

       点评嘉宾戴敬哲律师提出:(1)以加速折旧等方式也可取得延期缴纳税款的效果;(2)在实体法上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程序法上则应该注重征税明确性和预见性;(3)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助于降低贫富差距。林石猛律师对戴律师的点评加以补充:(1)台湾分期税制缴纳条件较为严苛,规定如遇天灾、事变或重大财产损失方可分期;(2)台湾存在通过赠与和信托等方式逃避税款缴纳的避税行为,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规制。

       本届高层论坛由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财税法学会会长张富强教授做总结发言。他首先对来自海峡两岸的财税学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对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能够将本次论坛的学术成果变为我们参与国家财政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行动,以期稳步实现我国税制改革目标,从而促进中国自贸区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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