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获奖结果公示的公告
在前两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取得广泛社会影响的基础上,为继续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中国财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并对中国现行财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积极的回应;同时,通过该种形式,拓展业界与学界的交流,并实现财税法相关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正式启动第三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确定了以下征文选题:①公共财产法语境下财税法基础理论创新;②“一路一带”战略实施中的国际税法问题;③ BEPS大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④“互联网+”行动计划下税务机关如何提高纳税服务。
本届大赛收到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西南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参赛征文,在收悉、整理完毕全部参赛论文后,根据大赛方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启动评审工作。
评奖委员会由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五位财税法教授与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位业界专家共六名委员组成,全体委员对全部参赛论文进行独立评审与匿名评审,并对来自委员本人所在高校的参赛论文予以回避。委员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创新性(20%)、论证(50%)、语言能力(20%)、格式规范(10%)的评判标准对参赛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和综合评分,于2016年5月15日完成参赛论文的初评和复评工作。
根据评奖委员会的建议,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过终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现公示如下,公示期为2016年5月16日至5月22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大赛组委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匿名材料也不予受理。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大赛组委会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大赛组委会通讯地址: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邮编:100871。电子邮件:taxnova@sina.com。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届“普华永道杯”全国高校财税法新锐征文大赛获奖结果公示名单
奖级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论文题目 |
一等奖 (1名) | 侯卓 | 北京大学 | 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与法律规制——公共财产法语境下税收法定适用路径的再思考 |
二等奖 (2名) | 吴凌畅 | 华东政法大学 | 从“公共财产”到“公共财产法”——以财税法学科研究定位为视角 |
胡瑞琪 | 北京大学 | 理论的移植与财产法的趋同化——以法律行为理论的税法运用为例 | |
三等奖 (5名) | 聂淼 | 武汉大学 | 公共财产法的二元结构及其法治逻辑——以增值税起征点为例 |
张艳芳 | 武汉大学 | 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视为”的正当性适用——以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为视角 | |
洪小东 | 武汉大学 | 税收法定的困境与出路——以对“税率法定”的质疑为切入点 | |
潘曌东 | 中国人民大学 | 论我国地方预算自主权的完善及其法治路径——以财政分税制为中心的考察 | |
佘倩影 | 北京大学 | 税收法定主义——从文本到实践的挑战与路径 | |
优秀奖 (7名) | 黄家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公共财产法视野下财税救济之理论特质与体系构造 |
高佳敏 | 武汉大学 | 论公共财产法视野下税法对私有财产的消极保护 ——对财税[2003]158号文的解构与反思 | |
赵玮 | 山东大学 |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中的“参与” | |
宋骐 | 山西财经大学 | “互联网+纳税服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
吕铖钢 | 华东政法大学 | 税收管辖权:逻辑反思与未来展望 | |
胡翔 | 北京大学 | 财政权的纵横结构与价值逻辑——基于公共财产法之“公共财产”的遐思 | |
廖堇言 | 西南大学 | 税收协定助力解决“一带一路”双重征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