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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事权改革“筑基”财税立法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可以说是财税立法的重要基础,甚至是财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中心工作。”近日,针对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从财税立法的层面,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做了解读。

       

       “在我国已经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相比较而言,财税立法是需要弥补的短板。”在他看来,《意见》虽是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出的部署,但却是一系列财税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比如,财政转移支出法、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甚至是财政基本法等法律的制定,都可能因这项改革的落实而加快进程。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刘剑文认为,要在剩下的四年多一点的时间内把15个税种全部制定为法律,目前财税立法工作还面临着艰巨任务。

       

       他向本刊记者表示,围绕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的立法,短期可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依据此次《意见》,不排除财政部牵头制定进一步实施方案的可能,“但长远看,立法、法治化才是根本。需要实现整体和分类的结合,即既有基本法律,又有分散到其他法律的制度安排。先是行政法规,再从行政法规到法律。”

       

       事权改革划分牵引财税立法

       

       《瞭望》:如何看待《意见》对于央地关系处理的重要意义?具体到财税立法过程中,将如何体现改革意图?

       

       刘剑文:《意见》解决了可以做什么,以及“谁请客、谁买单”的问题,对以下几方面重要内容分别作出了部署。

       

       其一,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作了划分。强调适度调整中央的财政事权,适度扩大中央的财政事权,同时要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过去没有财政事权这一说法,我理解的事权应该包含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事权,财政事权可能专指让政府花钱的方面。

       

       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也是重要内容。共同事权这一块,中央可能会认为是地方的,地方会认为是中央的,可能出现扯皮,所以这一块尽量减少。再有就是建立财政事权划分的动态调整机制。事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今天属于地方,明天就属于中央;明天属于中央,可能后天属于地方。

       

       其次,对支出责任的强调是其鲜明特点。中央财政事权应该由中央来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事权应该由地方承担财政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分情况来划分责任,还有就是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职权划分。这些需要很多配套的规定,比如加强与完善改革的协调配套,完善中央与地方收益划分,敦促地方切实履行财政事权,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及时推动有关部门职责的调整等,指导意见包含了这些重要内容。

       

       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可能涉及到财政转移支出法、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以及财政基本法等法律。除此以外,其他很多法律都会涉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

       

       《瞭望》: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立法上有什么样的路径可供选择?

       

       刘剑文:如果专门进行立法,可能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整体模式,需要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讲财政难,难就难在地方也需要更多的钱。之所以出现土地财政,因为有很多收入中央收了,而土地这一块收入中央不管,于是地方就在这一块拼命发力。立法上,对事权作出整体划分是一种模式。

       

       还有一种模式,就是把有些权力放在不同的法律里予以体现。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管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涉及到事权问题。干什么事都需要钱,肯定都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司法系统,在司法改革前,同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是同级政府划拨。现在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已经垂直到省一级了。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到中央一级,属于中央事权,司法权的问题全国要统一。如果是同级政府拨款,难以保证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垂直管理用意就在于此。

       

       事权与财权,很多法律都会涉及到。比如正在审议阶段的环境保护税法,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怎么协调。这不只是一个事权的问题,事权划分的背后,是财政做预算的时候资金划分的问题,这就涉及支出责任了。未来还需要很多制度的保障。

       

       加速推进财税法律体系建设

       

       《瞭望》:目前,国家财税立法的现状如何?

       

       刘剑文:财税立法是一个涉及到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管的有机整体。从财税法律体系角度看,估算应该有40部左右的法律。但现在的法律,税收领域有四部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环保税法还在审议之中。除此之外,财政领域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法等。财税法制建设滞后,和整个法治建设是不匹配的,这无疑会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可见,财税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瞭望》:刚才你讲到,财税领域需要40部左右的法律,就目前现实需要,哪些是比较关键的缺失?财税法律制度建设上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刘剑文:关键的很多,税收领域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等。财政领域则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中央地方收支划分法、国债法、彩票法等。除了这些,还有像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印花税法等。

       

       现在财税法体系,主要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很多法律缺位;二是很多制度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有的甚至行政法规都没有。比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连行政法规都没有;三是尽管这些法律有相关制度,但这些制度之间衔接不是很协调,有时候会发生冲突。

       

       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包括“十三五”规划,都把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摆在很重要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政的定位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对财政性质的认识和以前是大不一样。同时还赋予了财政新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这说明,新时期,决策高层对财政有了新的定位和认识。

       

       财税法概括来讲,就是关于钱袋子的法律。过去征税过程中,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早期时候,老百姓没有太多财富,所以对财税制度不是很关心,好坏可能觉得影响都不大。但现在不一样,中国改革开放38年来,最大的变化就是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税收角度看,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只有五千亿元,2015年已经超过了13万亿元,真是翻天覆地的变化。

       

       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意味着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多了。政府征税时,与其利益关联就更加紧密。现在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特别是财税制度的出台,老百姓尤为关注。整个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完善,都跟企业、纳税人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在制定制度法律过程中,怎么样让老百姓更加拥护、支持,需要认真考虑。

       

       财税立法障碍待破

       

       《瞭望》:财税立法上还有哪些具体的困难和挑战?

       

       刘剑文:围绕着税收和财政,中央重要文件多次提及。除了三中全会《决定》作出改革部署外,四中全会《决定》也有一部分专门提到要加强财税等领域的重点立法,“十三五”规划又再次提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

       

       财税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有什么样的体现?功能如何发挥?从法律观念上,我们提出“理财治国”。财政收入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合宪,财政支出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如何做到有规、有序、有责,这其实就是治理国家。

       

       讲国家治理时,不管是政府也好,纳税人也好,都是社会的主体、国家治理的主体。财税制度应树立“理财治国”这一核心理念。

       

       所以新修改的预算法,开宗明义说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是中央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如果我们的观念还是停留在十年前、二十年前,财税立法想实现良法善治就很困难。

       

       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可为。这就是公权和私权很重要的区别。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首先要把财权关在制度笼子里。提倡理财治国,就是要通过收入支出管理来理财为民、理财为国、理财为公。

       

       其次是如何解决立法和行政的关系。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问题是怎样落实,核心是强调保护纳税人权益。税收法定本身包括三个内容:一是税收要素法定,二是税收要素要明确,三是征税程序要合法。过去征税长期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现在这个立法权要回到人大,修改税率也需要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

       

       再者是如何处理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债管理制度、房产税制度等,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另外也要考虑本土的实际状况。难点就是两者如何结合。有时候,国外有些东西在中国用不上,但有时候我们又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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