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 | 领域法学:引领法学理论变革的新思潮

       前言   

       

       特别鸣谢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老师对本文引用相关文章的授权。

       

       

       领域法学概念最早由刘剑文教授于本世纪初在财税法学研究过程中提出,其后,刘剑文教授逐渐丰富了有关“领域法学”的相关理论。2016年,刘剑文教授作为学术主持人在《政法论丛》开设专栏专门推介“领域法学”理论,去年10月至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王桦宇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梁文永先后在《政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一系列文章介绍相关理论。本文是对上述文章的整理、归纳,以便大家在最短的时间里了解“领域法学”理论。

       

       

          一、领域法学之内涵

       

       领域法学( Field of Law) ,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领域法学融合部门法学研究方法、工具和手段在内的全要素,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简言之,领域法学是研究“领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领域”词条的语意之一是指,“学术思想或社会活动的范围”。通俗来说,“领域”即是一部区间、一个范畴、一种范围。一直以来,传统法律部门的设置均能因应和自动调节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体现和反馈。但近现代以来,经济社会生活开始日益复杂化,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可能无法简单地归纳入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范围,比如前文提及的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都无法纳入单一的行政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此种情形下,以具体的法律现象为基准,依托复合性的特质并辅之以类型化区分,而廓之以相应的统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规制,开始成为一种方法论上的选择模式。此种安排,亦可概括并提炼为法律现象的领域化。法律现象的领域化,可以理解为类型化和复合化的法律现象推动形成了法律现象的领域化。如果说,类型化是指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微观视角,复合化是指法律现象的局部和中观面向,领域化则是指法律现象的整体和宏观立场。领域化的法律现象是从实证的、类型化的角度来具象认识和因应反馈的法律的调整对象。

       

       

       二、理论革新之

       

       背景条件

       

       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现代社会科学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庞大的学科系统,每个学科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论体系。与此同时,整体性的社会问题随之被分解、转化成符合各学科研究范围的不同碎片,由各学科分别予以解释和应对。学科的分化并未在这一级停止,而是在学科内部被不断分解成二级、三级子学科,由不同的人群予以持续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出专精于某一具体领域的人才。学科分化推动了科学研究的深刻化和精细化,但在消解人类认知一种盲区的同时,也创造了另一种可能的盲区,因为社会问题不会按某个单一学科的逻辑和意图呈现自己。这些高度分工的研究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一个个孤岛,被未知的知识和实践海洋隔离开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分支的法学,同样面临着严肃的转型思考。如何统筹传统部门法学的既定格局,又 能兼顾加快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的方向,将是我国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重大命题。

       

       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二章第四节即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领域”一词的使用与“领域法学”的提法不谋而合,体现了一种更加成熟、融通且开放的立法思路。据此,“领域法”的概念似乎得到官方的认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将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为某种“领域法”的情况将会愈来愈多。实际上,领域法现象本身在当今社会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规范环境、财税、金融、互联网、卫生等特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一个个领域法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中。相应的,作为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以问题为中心,以各个领域法现象、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卫生法学、互联网法学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便应运而生。但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往往是某一重大社会领域中具有整合性、交叉性、复杂性的法律现象,无论从学理层面去建构、解释、适用这些领域法规范,还是从治理层面去回应、协调、解决这些领域问题,部门法理论在适用性方面都是难以为继的。

       

       

       三、领域法学之

       

       功能定位

       

       应当指出的是,“领域法”概念与我国学界曾有人所提出 的“行业法”的概念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其共性在于: 都强调跨部门的特征,具有部门法所没有的优势和作用。其区别: 一是“领域法”明确提出是针对交叉学科、新型学科的理论定位; 二是 “领域法”似乎比“行业法”包容性更强、涵盖面更广,例如,财税法、环境法、社会法、海洋法等,似乎无法用行业法解释,“财税、环境、社会、海洋”称为“行业”似乎不妥; 三是“领域法”侧重三维空间内容,而“行业法”则可能偏重二维平面意蕴。

       

       在中国传统的法学思维中,法律部门也是一种规范集成方式。根据其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被聚合在一起,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事实上,无论是法律部门还是法律领域,都是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分类集成,方便理解、检索、制定和适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政府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等等。法律领域所依据的也是“调整对象”,但不是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事物关系的类型。如,农业法调整农业关系,交通法调整交通关系,环境法调整环境关系,军事法调整军事关系。可能同时涵盖若干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宪法性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乃至刑事法律规范。因此,法律领域与法律部门是一种立体渗透关系,二者并不会相互否定,而是相互包容。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可以在多个法律领域中出现,同一法律领域可以采用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

       

       领域法学的出现不是为了替代部门法学,而只是开发了一个提升法律效用的新视角,有助于从另一个层面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领域中,既然融合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每个部门法学所秉持的立场和方法都可以为领域法学所借鉴。领域法学之所以包容并蓄、跨界综合,就是为了集众家之力,施辩证之法,服务于复杂问题之解决。因此可以说,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必须超越部门法学,形成自己独特的立场。

       

       

       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者必须更多关注制度的实际变化和规则的实际运作,关注法律体系之外的社会性因素与现有的法律理论、原则和规则之间可能发生的互动与转化。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在围绕规范体系进行创制、解释和实施时,应当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统合不同的部门法规范要素,使其在领域视域内得以融贯协调,相互作用,协同应对重大社会法律问题。另一方面,需综合借鉴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要素,保持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开放性,方能理解复杂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以法律现象为表征的社会问题。

       

       领域法学能够为新兴法律领域研究提供科学指导。法学承担着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任务,面临着如何应对新兴领域重大问题的挑战。相应地,法学研究的过程,当是以问题本身的需要来组织不同领域知识而加以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的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法学研究不应局限于从概念到概念、从文本到文本、从部门到部门的思维方式,而应该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从中寻找规律,提炼理论,进而促进社会问题解决能力和法治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为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学框架内观察并解释这些综合的、复杂的、集合的、交叉的法律问题、现象与规律,我们需要这样一种领域法学的思维。

       

       四、领域法学之

       

       思维范式

       

       领域法学的思维方式: 观念更新与学术融合第一,领域法学是研究“领域”全方位的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第二,领域法学强调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相融合的思维方式,强调对法律问题的“主体性中国”思考。奉行以问题中心主义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味着不仅要关注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法,还要关注表现为文化现象和行为规则的习惯法、民间法。第三,领域法学是丰富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创新,并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体系的制度创新。领域法学强调国内与国际相衔接的思维方式。

       

       

       

       

       在领域法学的框架下,法学研究思维会变得更为开放和立体,并呈现出各种思维观点相互融合的特征。对任何事物和法律现象的分析,领域法学并不拘泥于具体的某一类认识论和研究方法,并以相互融合的立场来加以引导、协调和整合,不进行较为尖锐或纯粹方法论上的真伪或妥适论证。

       

       五、  现在和未来:

       

       中国法学理论转型之

       

       面向

       

       

       

       

       作为法理学领域研究成果的领域法学为什么会由财税法学者首先提出?这恐怕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相比一些历史悠久的传统部门法学而言,财税法学的危机意识自始至终如影随形,这是包括财税法学在内的所有新兴领域和交叉领域的法学知识体系所共同面对的形势。也许可以这样说,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由财税法学界提出可能具有偶然性,但由新兴法学领域或交叉法学领域的研究群体提出则具有必然性。从法学学术史的角度看,不排除财税法学者在提出领域法学时受到了财税法学生存危机的影响,但如果由此而认为领域法学旨在为财税法、互联网法、医疗卫生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位置”,则是极端错误的说法。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意义,必须思考在国家兴亡、社会进步和民智启蒙的历史进程中,学术和学者的意义是什么。在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社会进步和启迪民智的巨大的时代呼唤中,谁以及哪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可以成为这个“实践的时代”的理论先行的领头人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律治理的现代化。法律治理离不开良法善治,而良法首先需要基础性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践中,在金融、知识产权、财税、环保等新兴领域,作为规范法学研究对象的法规范往往变动不居,在实践的经验确认上也充满不确定性,比如,财税法领域的财税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原则,在不同的案件、语境中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因此,推动重点领域立法,推进领域法学研究,加强领域法学学科建设,是我国法学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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