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王文婷 | 纳税信用何以成为社会信用的关键一环

       引言:站在丁酉,回望历史。成文法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彼时,各诸侯国将征税的对象扩大至城市中的社会较低阶层和内陆的农民。负责落实任务的地方税务官通过形成一套成文的法律和规则来保留记录,并将其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方面。在同一时代,国家向商人征税困难得多,因为他们的财富很难被统计。他们可能把财产用商品或者货币的方式隐藏起来。而当时的征管手段不及非土地的财富。基于以上种种,一种对帝国财政基础精确的需求呼之欲出。立基于此的税务信息将成为形成纳税信用的基本数据。

        

       本文要考究的基本问题是:作为社会信用一分子的纳税信用为什么对于当今的中国社会特别重要。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纳税信用作为税法衍生出的产品有在其视域内的基本了解。

        

       基本概念廓清:纳税信用的禀赋

        

       纳税关系本质上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契约强调双方主体的平等,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权利,国家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享有分配税收的权利,以上的权利和权力都应当在法律的赋予下展开。理想的状态是日复一日,双方遵守契约。而一旦有一天,纳税人违背了契约,这无异于纳税人出于某种理由不能完成经济上对国家的无偿给付。这种情况的出现,将理想的问题带回到实践场景:成为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需要符合纳税标准的准纳税人至税务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完成,即通过必要的程序应然的纳税关系成为实然。这种有行政机关参与的契约达成后一旦被打破,对纳税人而言意味着要承受税法带来的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经筛选后,经过税收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标准的判断可能形成纳税信息,累积的信息成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可能被负荷更多的增值或贬义内容。

        

       流水线上的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的生成

        

       首先,需要澄清本题的研究为纳税信用,即纳税人履行纳税环节过程中按照宪法及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应尽到的对其自身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经过一定程序对这些公开信息评定所形成的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的形成是纳税信息公开且被认可的过程,纳税信息的公开可能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及与其相关可公开信息的边界。因此,如何构建纳税信用制度以界定纳税信用的内涵以及丈量纳税信息公开的边界成为我国政府,尤其是税务部门制度建设的重要领域。

       纳税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要素为:纳税信息的范围,纳税信用的等级评定、与纳税信用挂钩的差异化管理、纳税信用的部门间共享。

        

       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纳税信用

        

       国家治理的普遍性特征是构建出多元中心、多向度、非线性、层次交迭的复杂网络关系, 这种系统的复杂性对秩序与行动带来了严峻挑战。从本质上讲,治理承认并鼓励多主体参与社会事务,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为之配置一定资源和条件以确保有效。在中国当前的陌生人商业社会中,纳税信用是国家治理提供的重要资源。经过权威机构判断的纳税信用可能为行动者透过制度框架带来对外部环境和自身行为稳定的基本预判。纳税信用作为制度的一部分明确了主体长期形成的基于与国家形成的纳税契约的履约能力,弱化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陌生社会主体间互动所需的长期信任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为什么今天的中国特别需要纳税信用

        

       信用对于今天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原因大概为市场交易主体间的跨时空性造成的极度信息不对称。至于纳税信用对于中国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可从其禀赋窥见。其存在基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契约,这种虽然平等但是一端为为特殊主体国家的契约如果被违背,必然意味着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的主观及客观方面存在很大异常的可能性。纳税信用作为经过政府用一套科学的指标评价而生成的信用,又因相关更新机制的确立,有助于了解任何阶段的纳税人的纳税履约程度。

       因此,纳税信用可以成为稳定衡量经济要素的重要手段,它是纳税人从出生至死亡的完整财务生命周期显示。可见,社会为什么如此关注税及与税相关的信息。

       落地实践,政府作为提供纳税信息的主体,伴随着在技术(大数据)迅速发展的支撑,其通过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借助于此,政府对纳税人的监管能力也在提升。自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来的十四年,纳税信用评估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政府、纳税人和利益相关者而言是一项多赢措施。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无形中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的净福利水平, 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信用经济。纳税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缺少纳税信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不完善的。

       纳税信用的溢出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效率。纳税信用评估是衔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新的征管模式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强化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协调运行的税收征管机制。纳税信用评估在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建立了一条联系的纽带,是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结合点,用以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档。

        

       对纳税信用考究的基本方法

        

       基本方法的选择决定了对纳税信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纳税信用的研究应在税法体系框架内采用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研究。静态研究的基本框架为:主体-权力(利)—责任要素下的制度细化。其强调税法主体、税法权力(利)、税法责任构成的封闭自恰逻辑。在这种思路下的研究,有助于对纳税信用静态的完整性了解认知。动态研究的基本框架为:信息—信用-增值-分享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反思。其着力检视纳税信用动态的生成过程,试图发现每个阶段的合理合法性。

       在传统的规范法学下,经典的主体-权力(利)-责任模型检视着纳税信用制度的逻辑性。就纳税信用的主体而言:信息的主体,即信息提供者纳税人的内涵界定了基本制度的边界;信息转化为信用的评价主体,即税务机关;信用的增值或贬值主体,即为信用提供附加值的主体,比如行政机关、银行等;信用的共享主体,即按照相关规范通过信用共享平台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主体。以上各主体够成了完整的纳税信用评价主体,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享有的权力(利)决定其行为的方式:纳税人享有其提供纳税信息不能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及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不满的救济性权利,同时负有依据相关规范提供其纳税信息及接受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义务;税务机关享有依据相关规范对纳税信息作出信用评价的权力;信用的增值或贬值主体享有根据相关规范及纳税信用评级结果赋予其附加值的权力;共享主体享有根据相关规范使用纳税信用评级结果的权利。按照权责相对应,权利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在纳税信用评级过程中的每一项权利都应当匹配相应的救济机制,每一项权力都应当设置对其监督的机制。

       纳税信用评级制度是从信息到信用再到附加值信用并且能够分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每一阶段容量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到本阶段的实践,也会多米诺式的牵连到下一阶段的制度考量。

       只有在动静框架下切换观察纳税信用的生成过程和停留状态,才能全面完整的了解纳税信用完善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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