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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十二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 ——“增值税立法前瞻问题研讨会” 会议综述

       

第十二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

——“增值税立法前瞻问题研讨会”

会议综述

20171022日,第十二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研讨会在西南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是在十九大顺利召开、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的第一次全国性财税法专题研讨会,它充分体现了财税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研究工作成果。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律协、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腾讯公司,以及四川省国税、地税等的与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增值税立法问题。各界专家共同参与、交流碰撞,这在针对增值税立法问题的研讨活动中尚属首次。

开幕式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刘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分别致辞,并在之后举行了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以及研究员聘书颁发仪式。

结合十九大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强调了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中,财税体制改革扮演着重要角色,并表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具有重要意义。刘剑文教授提出税制改革需要法学理论的引领,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转变研究范式,寻求新的增长点。他认为对我国第一大税的增值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的分析和反思,恰恰反映出我国税制改革中法理上的缺失,在税收制度设计除了税法理论运用不足外,对民商法、行政法原理运用也极为缺乏,应当在税收立法上补法理的短板。为了做好增值税立法工作,研究会考虑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李正国副会长从数据的角度,解读了四川省执业律师、律所、专门及专业委员会众多,但缺乏专门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律所的现象。期望本次研讨会将会对广大律师有很好的学习和借鉴意义;刘蓉院长和高晋康院长则从“合作”的角度,强调了财税法学是交叉学科,提出了不仅应当加强校内协作,更要追求校外、境外优秀的财税法研究、教学资源协作的观点:刘蓉院长提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和征管仍然是初级阶段,我们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肩负起引领性研究的使命;高晋康院长强调财税法研究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要从“我认为”的研究范式逐渐转变为“我发现”的研究范式。

 

基 本 共 识

本次会议达成的基本共识有以下三点:

一、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推进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工作的重要组成。

二、增值税立法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较为复杂,难以一蹴而就,需要大家持续关注、献计献策。

三、增值税立法工作需要倾听来自各界的声音,特别是基层实务界对立法工作的建议;相关研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实行“接地气”的研究范式。

   本次研讨会,各界专家围绕“增值税立法前瞻问题”这一主题发表了观点。特将部分观点整理如下:

一、  增值税的立法模式

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指出,目前国际上存在三种增值税模式:第一是以欧洲增值税类型; 第二是以新西兰的商品与服务税为代表;第三是日本消费税也是一种增值税。不同类型与名称的VAT侧重不同。欧洲增值税强调对增值额作为计征依据,新西兰商品服务税强调提供了商品与服务。日本模式强调以生产与生活进行的分别制度设计。并提出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采取消费地征税比生产地征税更为中性,更符合国际惯例。在这三种模式中各有优缺点,深度研究不同的模式,可以为我国增值税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制度与经验借鉴。

二、  增值税立法应做好部门法之间的协调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薛娟提出,目前增值税法律制度设计欠缺法际协调考虑,存在交易定性与民商法不协调且规则不明问题;差额课税既扣额又扣税的课税方式突破了我国增值税所采取的发票抵扣法基本原理,也导致了相关税种协调上的困难,增加了税际差异。建议在增值税立法中协调与民商法关系,确立以“遵从民商法为原则,以再评价为例外”的交易定性原则,完善特殊交易税法再评价规则。同时,回归增值税发票抵扣法基本原理,适时取消或仅部分保留差额课税制度,从进项端入手寻求解决部分交易抵扣不足问题的别策。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系统性法律治理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许多奇选取了26个典型案例,总结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存在向实体企业集中、虚开的形式多样、团伙犯罪比例较大、抵扣的方式多样的特点。并分析了目前法律规范存在部门规章规定碎片化、过于原则性、片面性、重事后惩处,轻事前、事中治理的情况。许教授认为不合理的减免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要件不明确、税务稽核部门缺乏强制手段是虚开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清除不合理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完善税法规定,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制度,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武汉大学陈金林副教授从刑法的角度提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法和改变的可能性。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发票管理制度作为其所保护的法益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让刑法沦为行政管理的工具。而且通过发票管理制度去解决犯罪会遇到很多难题,例如发票犯罪中法定刑的差异没办法通过发票管理制度解释、发票犯罪和税收犯罪同一化等。并且提出了建议: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法所预设的典型危险是否存在;允许反证的抽象危险犯作为一种选择;明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的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小心副主任王桦宇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中的稽查风险与举证责任主题之下谈两个案例,两个案例都跟税务协查有关。就税务稽查和税务诉讼的举证理论而言,税务稽查与司法局采用职权调查主义,作为“公共利益之受托人”之稽征机关对课税原因事实,具有最终之阐明责任。与此同时,“纳税人之协力义务与稽征机关之职权调查并行不悖,纳税人越不尽其协力义务,稽征机关之职权调查义务随之降低(降低其证明程度),从而纳税人证据法上负担愈为不利(甚至得以推计课税),二者具有相互影响替代之关系。他强调虽然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差距,但是我们正努力逐步去消解这个差距。

四、此外,多位专家在相关概念内涵、税率设计与减免税制度、数字经济、PPP、跨境业务等具体问题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具体内容请见如下综述。

常州大学黄建文教授从增值税立法的视角探讨了视同销售的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同一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以及合理的赠与是否构成视同销售等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波教授对照中国的问题, OECD国家的标准税率、税率结构和我国进行一个比较,基于尽可能的减少和取消低税率和免税政策来保持增值税税收的中立性的改革目标,其建议国家应该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而且朝着简并税率、拓宽税基这样一个方向进行立法设计。

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制度,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惠对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发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共计710条,其中增值税就占了171条,是所有税收中最多的一个。她重点分析了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抵扣链条、税收中性原则、打击虚开发票和规范优惠管理的矛盾。最终以“提升法律级次为目标”、“以政策内容清理为核心”、“与简并税率工作相结合”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婷婷博士认为应当完善增值税免税权利放弃机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使增值税免税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关于数字经济下的增值税法的建议。腾讯公司财务总监王子豪认为数字经济所代表的新的经济活动会对增值税立法或税务审查带来一定的挑战。增值税要在立法阶段准确的解读数字经济的要素和特征,并通过领域法学予以解决。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昕提到税务工作与互联网+到底如何结合的问题。他认为:在网络信息量太过庞大的情况下,可通过寻找关键信息、从部分已知推出部分未知、暂无法由互联网获取的信息比对等路径解决 “各方对等的无知”问题。

 

 

关于政府在增值税税收中的定位研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翔律师政府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接受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劳务,另一方面也向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各种资源。因此应考虑在增值税立法解决政府在增值税纳税链条中的缺位问题。毕马威企业咨询公司总监谭伟先生针对ppp项目中增值税法不完善和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应明确 ppp项目中运营和项目移交政府中涉及物权转移时增值税的征缴问题;二是应明确项目公司与企业不同性质的收入所对应的不同的增值税税的税目;三是应明确 ppp项目公司的移交环节。

另外,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分别对资管业务中的增值税的税制设定,以及我国信托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审思与重构进行了探讨。金杜律所(上海)合伙人叶永青律师提出了应将把进项留抵改退税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纳入增值税立法的考虑中。

 

 

 

 

 

关于政府在增值税税收中的定位研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翔律师政府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接受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劳务,另一方面也向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各种资源。因此应考虑在增值税立法解决政府在增值税纳税链条中的缺位问题。毕马威企业咨询公司总监谭伟先生针对ppp项目中增值税法不完善和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应明确 ppp项目中运营和项目移交政府中涉及物权转移时增值税的征缴问题;二是应明确项目公司与企业不同性质的收入所对应的不同的增值税税的税目;三是应明确 ppp项目公司的移交环节。

另外,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分别对资管业务中的增值税的税制设定,以及我国信托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审思与重构进行了探讨。金杜律所(上海)合伙人叶永青律师提出了应将把进项留抵改退税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纳入增值税立法的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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