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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刘剑文教授主讲人大法学院“名家法学讲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路径

       

2017年10月20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应邀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家法学讲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发表了题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路径”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徐孟洲教授、朱大旗教授、杨东教授参加本次活动并担任评议嘉宾,徐阳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校内外师生110余位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座无虚席。 

    刘剑文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主攻财税法方向,在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 “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和“理财治国观”等创新理论思想;在财税法学教育领域推动北京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高校创设财税法专业硕士学位点、博士学位点,推动课程体系改革;在财税立法方面以起草组成员、专家、顾问的身份,参与国家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2005年9月参加新中国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举办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听证会。2006年10月31日,应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专题讲座上做题为“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报告。2017年9月1日,应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专题讲座上做题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路径”的报告。 

    刘剑文教授在讲座中,首先观梳理了中央财税制度改革的进程。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了伟大成就,人民家庭财富增加,税法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格外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2015年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立法法》,其第8条第6、7项涉及财税立法问题;2015年3月2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答问,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财税制度改革将继续逐步深入,直接税将扮演重要角色。 

    刘剑文教授的报告内容共分为五大部分:一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二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成就与不足,四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五是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两点建议。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刘剑文教授指出,作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有两大优秀成果之一,税收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构成对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保障的基石。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是人民的同意,表现为代议制机关对税收基本问题的统一和立法,彰显了人民主权、依法治国的理念。税收法定之实质在于规范政府征税活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还是化解执法机关的执法风险与化解政治风险的有效手段。各国宪法大多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个方面对税收法定加以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作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与对价,是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在“税收国家”语境下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是对国家征税权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也确认了法律框架内国家税收活动的正当性。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提高税制改革质量,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刘剑文教授指出税收法定原则的三项基本内涵,即三项分原则,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程序等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确定,以及征收程序合法,征税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税款。关于基本内涵,需要把握四个问题:一是税收法定原则之“法”,仅限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二是税收法定原则之“税”,基本要素都由法律规定;三是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坚持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同时审慎、严格、规范地进行税收授权立法;四是税收法定原则是统领税法体系的首要原则,与税收公平、效率、量能课税等原则共同构成税收法治的基本框架。 

    关于落实税收法定的成就与不足。刘剑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成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多部税收法律;二是全国人大根据1984、1985年两项授权决定,在短时间内颁布一系列税种的暂行条例,建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较为完整的税制和税收规范体系;三是十八届三中全以来,税收法制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如《环境保护税法》与《烟叶税法》(草案)。相对成就,落实税收法定的不足之处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法律供给不足,我国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4个税种制定法律,另有1部《税收征收管理法》,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税收法律的可执行性不强,实践中部门的“批复”或“决定”取代被解释对象,成为实际上直接发挥效力的依据,甚至突破税法文义,相当于变相立法;第三,税收法律的执行状况不佳,税法的一些规定在现实中被打折扣、搞变通,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自行设定税收优惠或降低法定税率,以进行“低税竞争”,还需不断强调依法治税。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中存在多种激烈的利益博弈,税收法定需要一个实现的过程。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税收法定原则实行“三步走”的实现路径:首先,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对于拟新开征的税种,应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次,有计划地将现行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条例。最后,由全国人大废除1985年授权立法,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税收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 

    关于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建议。第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注意提高立法质量,不仅要有法律,而且应当是“管用的良法”。一方面,应当按照“税收要素确定”的要求,增强税法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提高税法内容的实质正当性,更多地回应民众诉求,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达成平衡与协调。第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让税法在实践中得到尊重和奉行,将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主要依据。要真正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关键在于强化监督和责任制度。刘剑文教授最后提出落实税收法定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税收收入法定、税收使用法定与财政法定。   

    在评议环节,徐孟洲教授系统总结了刘剑文教授演讲的核心内容,强调税法是多方面、多层次利益的调节器,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关系。我国当前税收立法还不完善,需要继续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并注意掌握立法的时机。 

    朱大旗教授重点谈了两个问题:一是课税要素明确、精细化立法方面,需要大家重点关注。二是很有必要加强我国税务司法,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纠纷,纳税人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也无法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税收司法的建立、健全,对倒逼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价值。朱大旗教授并对纳税人同意、预算法治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王轶教授重点谈了三点体会:一是民法所包含的协调策略要发挥作用,需要《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修饰语所表达出来的基本前提得到实现。“平等主体的”表述蕴含着一个事实判断,即在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交往领域中,交往主体的交往能力大致相等,但事实中很难做到,正是得益于财税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民法工具箱中的协调策略才有了用武之地,“平等主体”的假定才对应了我们生活的现实。就此意义而言,民法与财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二是税收的“征收”本质与我国《物权法》第42、43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17条提及的“征收”应当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税收征收的原理、思考问题的方法、讨论的结论对于更好地理解、思考民法上的征收制度很有帮助。三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民法工具箱中包含的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的哪些规则可以使用,需要民法与税法学者合力研究。 

    杨东教授对刘剑文教授的到来以及对人大法学院经济法学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 

    在互动环节,现场的同学们积极提问,包括我国《税收征管法》88条双重纳税前置中,取消复议前置的路径、遇到的问题、相关配套设置,以及税法其他基本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刘剑文教授对此逐一做出了专业的解答。 

    最后,徐阳光副教授总结认为,刘剑文教授的演讲以正能量的精神态度,体现了其在从事财税法学研究和参与财税立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梦想、追求、勇气、担当和智慧。同时,徐阳光副教授结合自己在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研究体会,强调了财税法制度改革与完善中的艰难,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一起为推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进步而不懈努力。 

    在本次讲座中,王轶院长代表学院向主讲人刘剑文教授赠送了“名家法学讲坛”纪念牌,感谢刘剑文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发展的支持,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互动交流。 

    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文/范志勇 编辑/饶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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