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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专家:增值税立法亟需提速 有三种模式可借鉴

       

10月22日,第十二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增值税立法前瞻问题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当天同时举行了西南财经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成立揭牌仪式。

       

本次研讨会邀请来自北京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金杜、中汇、泰和泰等服务机构的实务人员;华润、腾讯等知名企业代表和部分基层税务工作者。与会人员就增值税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据悉,专门针对增值税立法问题的研讨在业界尚属首次。

       

1、立法有三种模式可借鉴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推进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立法工作中涉及的诸多问题较为复杂。

在谈到有关增值税法的路径选择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指出,目前国际上存在三种增值税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增值税模式;第二种是以新西兰的商品与服务税为代表的模式;第三种是日本消费税模式。不同类型与名称的VAT(附加税)侧重不同。欧洲增值税强调以增值额作为计征依据;新西兰商品服务税强调提供商品与服务;日本消费税模式强调以生产与生活进行的分别制度设计。杨小强提出,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采取消费地征税比生产地征税更为中性,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三种模式中各有优缺点,深度研究不同的模式可以为我国增值税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制度与经验借鉴。

 

 

2、虚开专票需系统性法律治理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多奇在发言时表示,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向实体企业集中,犯罪团伙买卖发票现象突出,虚开形式多样。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层面规定还较少,主要存在于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当中。部门规章碎片化,过于原则和片面,并且重事后处理,轻事前、事中规制。(较前一日推送修改内容部分)

许多奇在会后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2016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扩围,营业税被全面纳入增值税范畴,我国进入“后营改增时代”。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营改增意味着将曾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营业税并入到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占据我国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稳居首要地位。随之而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也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如:虚开行为向实体企业集中;虚开形式多样,犯罪团伙“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突出;抵扣方式多样,监管漏洞成为“虚抵”新渠道。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的后果首先是侵蚀税基,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流失;其次,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再者,还会增加征税成本,加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

具体而言,许多奇指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碎片化、过于原则。二是对虚开行为的治理呈现治标不治本的片面性。三是重事后惩处,轻事前、事中治理。

许多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频发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系统性法律治理。她建议具体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简并税率,清除不合理的减免优惠,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改为增值税登记制度。二是完善行刑联动机制。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票源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三是建立与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员工的守法教育,企业合规部门要加强自我检查、风险排除,及时化解虚开风险。四是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将纳税人权益保护贯穿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整个过程的始终,这也是推动税收法治、促进税收遵从的本质要求。

 

3、立法中应做好部门法之间协调

有关增值税法制度设计的部门法协调问题,西南财大财税学院院长刘蓉表示,税收背后没有法理支撑容易出现问题。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占据我国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但增值税的法律文件还是暂行条例,依赖通知、函复、答复来执行,与增值税的地位不匹配。这说明在法律层面的研究不够,并且征管也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亟需法学与经济学合作解决。

有专家认为,现行政策中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与抵扣链条管理的矛盾、与税收中性原则的矛盾、与打击虚开发票的矛盾以及与规范优惠管理的矛盾,值得深思。建议以提升法律级次为目标、以政策内容清理为核心以及与简并税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清理特别是处于中间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针对增值税税收优惠这一问题,还有专家认为,应当完善增值税免税权利放弃机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使增值税免税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婷婷通过回顾增值税免税制度的起源和该制度的优势,对比了理论与实务中的差距,剖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王婷婷表示,在增值税领域设置了免税权利放弃制度,增值税免税制度存在弊端。我国规定了免税权利放弃的条款,免税权的行使是要式性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法律后果是自愿纳税的义务、禁止反悔原则。她认为,目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纳税人缺乏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制度引导。王婷婷提出了完善我国免税权的思路,即明晰法律规定、增加弹性条款、建立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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