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熊伟 | 走出宏观调控法误区的财税法学

       

走出宏观调控法误区的财税法学

 

 

 

财税法学在国外是一个成熟学科、优势学科,无论是规则体系、研究人员还是核心观点,都与其它法学学科有着较为清晰的界分。由于财税法与政治、经济的紧密关联,财税法学自成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堪称显学。因涉及民生,受到民众、政府和专业人士的普遍关注。经济法学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尽管其所关注的内容在国外也都有专门研究,但是,除前苏联、德国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概念或者经济法学科。

众所周知,财税规则的历史悠远流长。伴随着国家职能的出现,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分配社会资源,财税规则是不可或缺的。不过,学科的成熟需具备一定条件,例如,数量较多的专职研究人员,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完整系统的理论观点,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力等。在一个学科发育成熟之前,借鉴其他学科资源的现象较为常见。例如,在德国和日本,财税法学就曾经作为行政法学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这个现象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存在过。

由于财税所具有的宏观调控职能,长期以来,财税法在我国被贴上“宏观调控法”的标签,成为经济法学科体系的组成部分。即便到现在仍然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经济法教材都会有财税法的内容,几乎所有的经济法课程都要讲授财税法。在学科设置上,财税法向来被视为经济法学的分支。除北京大学等个别例外,财税法方向的硕士、博士生往往挂靠经济法学科培养,也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

经济法学者研究财税法的视角较为独特。他们以发展、稳定、协调等理念作为指导,关注财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对财税调节的程序、工具选择、效果评估等,都有所涉及,其成果对拓宽财税法的学术视野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向社会普及了财税法知识,揭示了财税法学一个独特的视角,培育了一大批财税法专业人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财税法成果,让两个学科视域交叉的特点一览无遗。尽管最初只是作为经济法学的分支,在发展方向和空间方面受到限制,但是,借着经济法学的平台,财税法学毕竟争取了一片天空,积累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条件,为后续的自主创新聚集了“正能量”。要不然,财税法学的进步不会这么迅速。

宏观调控是从经济学中引进的概念。基本获得共识的观点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如货币发行总量、社会总价格水平等,而不宜针对具体经济行为。针对具体经济行为的措施是市场管制。不过,宏观调控在实践中已经泛化,所有可能对产业结构、地区发展、总量平衡产生影响的行为,都被归入其中。政府利用财税手段调节经济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宏观调控,让财税法也被贴上宏观调控法的标签。

不过,正如宏观调控法不代表经济法的全貌一样,其同样不能代表财税法的全貌,甚至不是主体,仅仅是一个附带的功能而已。财税法的主体职能是合法组织政府收入,合理安排政府支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财税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往往表现为财税特别措施,构成一般性规则之外的特例。例如,通常情况下,政府需遵循量能课税原则,让纳税人平等负担,但基于政策方面的考量,也可以实施减免税。尽管如此,减免税并不是常态,量能课税才是基本原则。

正因为如此,尽管财税法学与经济法学在研究领域上存在一定交叉,在发展路径上存在一定契合,但二者并不具有同质性。财税法学的视角早已超出宏观调控,从理念到制度得到全方位发展。财税法学从公法学、私法学中汲取营养,旗帜鲜明地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限制政府财政权扩张为己任。宪政、民主、法治、分权、透明度、公共参与,这些原本看似遥远的现代政治理念,在财税法学中都有恰如其分的表现。

从性质上看,正如刘剑文教授所倡导的,财税法是一种“公共财产法”。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首先要处理其与私人财产法的关系,划定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度和程度,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合法的私人财产。与此同时,财税法还要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防止公共资金被挪用、侵吞、浪费。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负有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财政资金的任务,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一言以蔽之,财税法覆盖公共资金取得、管理和分配的全过程。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财税法学坚持财政民主和税收法定,主张一切公课由议会决定,一切财产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财税法学研究税费公课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执法机关的解释空间。为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预决算制度、国库制度、财政透明度原则被引入财税法,财政支出的标准、程序开始被关注,财政监督和追责机制备受重视,特权财政所导致的不平等更是成为众矢之的。

财税法始终在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财税法既是财政权力运行之法,也是公民权利保护之法。鉴于财税法奠基于一定的权力框架,好的权力框架有助于其良性运行,财税法学不仅关注具体的财税规则,也不得不关注权力配置的元规则,即宪政。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奉行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是财政宪法的核心所在。此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权责的划分,也是财政宪法无法回避的议题。

在坚持“公共财产法”这条主线的基础上,财税法学兼收并蓄、海纳百川的风格,让自己有机会成为综合性的法律学科。财税法融合了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国际法规则,财税法学科自然也是层林尽染、多姿多彩,其中既有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还有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因素。经济法所代表的宏观调控视角,仅仅只是财税法所关注的一个部分。因此,财税法学的视野远超出了宏观调控法。

比宏观调控法的视野更宏观的是,财税法学研究国家财政权力的配置,研究政府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研究如何规范和限制“脱缰”的财政权力。比宏观调控法的视野更微观的是,财税法学研究具体的税费征纳关系,研究政府和公民的财税争议如何处理,研究财政支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也包括每一笔钱应该如何在政府之间分配。至于国家间的税权如何协调,反避税如何合作等,更是超出了宏观调控法的范畴。此外,财税法所关注的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法等税种法并非宏观法,则为微观法。

即便同样是关注财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财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视角也未必一致。经济法学更多地是从经济政策学的角度,研究财税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效果,研究如何让财税工具最大程度地发挥调控效果。而财税法学秉持公法学的立场,更多地是从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财政部行使减免税权是否合法?课征重税是否侵犯生存权和营业自由?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等等。

综上所述,虽然从发展渊源上看,经济法学与财税法学关系密切,但随着财税法学的成长,它逐渐具备了独特的品质,让自己在立场、观点、视角上有别于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的独立既是财税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法学旺盛生命力的佐证。也许在经济法学的基础上,将来还可能培养出其他学科,但这并不妨碍经济法学的存在价值,不妨碍经济法学继续坚持自己的理念和逻辑。学科之间共存共赢才是学术发展的正道。

 

                                    (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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