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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厦大“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 | 袁森庚律师讲座成功举办

       

2019年10月26-27日,由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与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拓维所”)联合主办的“厦门大学‘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在我院A303教室如期举行,由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森庚律师担任主讲人。拓维所首席合伙人许永东律师率林浩律师、庄鸿彬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宇律师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张孟强律师、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吴永安律师等实务界人士,以及我院本科生、财税法专业或者方向的硕博士研究生等参加了讲座。

本次系列讲座分为“税务律师成长阶梯”及“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演练与评析”两大部分;同时作为由李刚老师和王宗涛老师担任主讲教师的财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案例研析”课程的一部分。

李刚老师主持

 

CITACT-XMU副主任李刚老师在讲座开场白中指出,“厦门大学‘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举办历史上,像袁律师这样从事二十多年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兼职税务律师,著述颇丰、办案众多,获聘正教授职称多年后又辞职从事专职税务律师者,仅此一人;而且,与以往邀请的税务律师主要代理纳税人不同,袁律师主要代理税务机关,有助于我们从税务机关的立场上理解税法规则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作为本次讲座的冠名合作伙伴,许永东律师随后致辞。他对袁律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肯定了CITACT-XMU与拓维所合作举办“实务专家讲授+模拟法庭辩论”的实务讲座教学模式;同时指出税务律师办理税务案件可以概括为“屡败屡战、守正出奇”八个字,勉励同学们通过CITACT-XMU这一国内领先的税法教学科研平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将来加入税收法律服务的大市场。

许永东律师致辞

 

随后,袁律师结合自身的经验,从涉税刑事案件、涉税行政案件和税务非诉业务三方面出发,阐述了其关于税务律师成长路径的独特见解。讲座分26日上、下午和27日上午三个半天进行。

袁森庚律师主讲

 

首先,袁律师认为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是成为税务律师的第一阶梯。刑法理论成熟、资料丰富,犯罪构成要件比较明确,个案当中对于税法理论的掌握要求较低,短期内可以掌握个案涉及的个别税种法知识,可以较好地帮助税务律师入门。袁律师从涉及虚开发票犯罪、逃税罪等多个案件出发,阐述对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并结合实务经历提出办理此类案件的思维方法和基本要领,鼓励同学从事理论研究加深对于法律的理解适用。

其次,办理涉税行政案件是税务律师成长的重要阶梯。涉税行政案件要求律师精通税收程序法及相关程序法、税收实体法。袁律师主要从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税款溢退及追征期等实务案例出发,结合所涉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适用问题,讲解了此类案件的业务要领,提示同学们注意细节及重要法律文件。

最后,袁律师指出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精通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全面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尤其能够办理税收规划与涉外税收业务等非诉业务,则是塔尖税务律师的标志。

在讲座过程中,李刚老师就《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尤其是该条第4款和《税收征管法》第52条等的理解适用问题表明了与袁律师不同的观点。

       

10月27日下午进入讲座的第二部分“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演练与评析”,由王宗涛老师主持。本次讨论的案件为袁律师推荐选定的“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366号行政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行终474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围绕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资金、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前述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王宗涛老师主持案例演练

 

第一阶段为案例模拟演练,与以往完全由硕士生参与不同,许永东律师专门指派拓维所两位年轻律师林浩和庄鸿彬分别加入原告组和被告组,指导硕士生共同分析案例。

原告方基于三项理由提出工资薪金应当税前扣除以及并不构成偷税的诉请:第一,发票所载支出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要求,可予以税前扣除,不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第二,企业虚开发票行为是为规避内部工资薪金制度而非获取不法的税收利益,不具有偷税故意;第三,虚开发票的行为实质上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原告组提出诉情

(右一为拓维所庄鸿彬律师)

 

被告方答辩提出:首先,原告虚开发票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合理工资薪金,不满足税前扣除的范围要求;其次,原告利用虚开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违反凭证要求,该部分工资薪金不应税前扣除。而针对是否构成偷税的争议,被告主张:第一,原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放的工资薪金作为成本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第二,原告规避工资制度,虚假申报具有偷税故意;第三,原告将不该列支的工资作为成本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满足偷税的结果要件。

被告组陈述答辩意见

(左一为拓维所林浩律师)

 

双方陈述之后,还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了进一步的模拟法庭辩论。

第二阶段围绕案例及原被告争议焦点,袁律师与李刚、王宗涛两位老师先后加以评议。

三位评议人一致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不无疑问,袁律师提出的“如果案涉工资薪金的发放合法合理,为何要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来套取资金才能发放”的核心主张得到两位老师的认同。

一审判决认为:“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的来源方式是否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原告虚开发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使用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违法。……本案争议的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是原告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被告根据该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其将工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来源合法与否两个问题予以切割固然应予肯定,但却偏离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即虚开发票能否主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偷税后果。

二审判决接续了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暗含了由职工取得工资的合法性到虚开发票金额应予税前扣除的跳跃式推理,这种将二者混为一谈的逻辑非常值得推敲。至于二审判决通过原告反复强调并无获取额外利益的主张,进而认定本案不满足偷税结果要件的结论,也需再予斟酌。因为偷税后果本就是应缴而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并无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外再获取所谓“额外”利益才构成偷税后果之说。

跳出本案一、二审判决文书反映的既有内容和思维框架,李刚老师启发性指出,从原告角度而言,可以进一步考虑本案涉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文件性质是什么?应否在行政诉讼中提出附带司法审查?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而言,查处案件时是局限于某一个税种,还是应当具有整体性思维?例如,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放的工资薪金有无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也应当一并予以考虑?王宗涛老师也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支出合理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自由裁量,合法性藏于合理性之中;工资薪金的畸高畸低也涉及到反避税相关问题。

两天的讲座结束之时,李刚老师做了总结。李老师认为,袁律师作为目前业界知名税务律师,其对税法理论与实务从接触到深入再融会贯通,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经历,其主张从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入手、经由涉税行政案件最终进阶到涉税非诉业务的税务律师成长路径,虽有其理,但能否复制,见仁见智。对于在法学院从本科阶段就有机会系统学习法律和税法基本知识,再到研究生阶段专攻税法专业知识的法科学生而言,将来从事税务律师实务时,还是应当遵循先税务行政案件、再税务刑事案件的顺序。因为涉税犯罪作为行政犯,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税收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其次才是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在这个意义上,税法规范构成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规范的前提。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对税务律师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要求应该更高。从结果上来看,税务行政案件,纳税人败诉充其量也就是补税、滞纳金和罚款,而税务刑事案件,动辄就是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因此,不具备扎实的、全面的税法基础知识功底就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并不一定妥当。

最后,本次系列讲座在对袁律师表示感谢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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