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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四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会议综述

       2019年即将结束,这一年中,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全面提速。年内通过了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相继公布征求意见稿,契税法、城建税法提交审议。与此同时,由于涉税新法及规定的不断出台、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导致税务案件大幅度增长,当中凸显的各种矛盾亟需梳理、研讨,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学界、立法、司法、税务及纳税人多方的推动和对话,以期回哺当下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进程。在此背景下,第四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拉开帷幕。“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旨在为上述各届杰出专家、学者提供对话、研讨平台,在税务司法领域为实践提供学理支持、为学理提供实践经验,有效破解税收司法当中存在的诸多难题,推动我国税收领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化建设。本届高端论坛于20191221日在北京西国贸大酒店召开,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届论坛发布了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设置了三个专题辩论环节和两个主题发言环节。

       

       本届高端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周序中主持。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剑文教授认为,相对于立法,税收司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节奏,因此,希望通过论坛这个平台推动税收司法的发展,并进一步通过税收司法来促进税收立法。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研究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近年来法院系统在推动税收法治方面所做的努力。在新的形势下,税收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审理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急需税收司法研究提供智力支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米新丽教授代表承办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欢迎各界专家、学者的到来,介绍了近年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希望论坛能提供一个优秀的对话平台,产生高水平的成果。

       

       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委员顾问、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认为,“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的举办意义重大,是精准助推依法治税的举措。他特别指出,涉税案例是实践检验的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是对典型案例的总结,也是税法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生动鲜活的教育形式生动有力管用,应该成为强化税收法治教育的基本形式固定下来,发展下去。

       

       开幕式后,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的主持下,进入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发布暨颁奖环节。评选委员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锦前介绍了本次评选评选活动的组织机构、评选标准和基本过程,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评选委员会主席刘剑文宣布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评选结果,(揭晓: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评选结果)并宣布案例推荐贡献奖获得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祝飞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元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汤瑞婷。

       

       论坛的第一个主题发言单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副所长单民教授主持。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副秘书长焦瑞进首先就《税收智慧司法》发言。焦瑞进认为,税法领域案件复杂多变、技术性强,要实现智能税务司法,首先要考虑智慧的法律体系。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就《税务非正常户的认定与处罚》主题发言,探讨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2016919号公告要求1154户单位限期报税、后因纳税人未能按时报税导致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继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许教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非正常户认定和行政处罚职权问题。

       

       德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孙钢宏从律师界的角度表达了对税务司法实践研讨成果的期待,希望通过论坛能够汇集更多同行和同仁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

       

       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薇律师就《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法律服务探析》发言,她认为,绝大多数破产企业税收申报是不完整的,进入破产程序后就存在未申报的问题,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应纳税款,这会引发滞纳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了与谈。

       

       论坛的第一个典型案例研讨/辩论单元围绕刘玉秀退税案展开,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和北京市律协财税委主任王朝晖主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学雅法官介绍了刘玉秀退税案的基本情况和裁判思路。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税款性质的认定,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对于税款性质问题,合议庭从税法、税的基本性质以及征税要素概念出发进行论证,鉴于本案标的房产交易已经完成,当事方不可能取得实际利益,不符合基本的征税要素,在不符合征税条件时如果不退税可能影响税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对于第五十一条的问题,合议庭从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税务机关应予退税。近年来,国家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大原则对司法的影响更加深入,从2015年新法实施和立法登记改革以后,法院一方面加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审查力度,这些因素也都是法院裁判中的考虑要素。

       

       

       西城区税务局公职律师唐效力认为,本案中退款性质存在争议,税务局认为属于税;税务机关应严格适用法律,如果不按照税法的三年规定进行处理就是渎职失职;关于退税三年条款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存在争议,税务机关一般作为除斥期间,不能终止中断,超过三年的退税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主持人熊伟教授认为,退款如果不是税款,能否适用税收征管法就存在疑问,这就意味着退税案件要考虑这类定性问题。

       

       智税北京国际财税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梁华认为,本案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意义很大,尤其令人关注税务机关如何看待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及款项定性为税还是费的问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律师表示,本案中税务局不退税的问题焦点不是实体问题,而是征收程序问题,征收程序也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一审判决书中的公平原则和法定原则相比,法定原则应当是第一位的。关于多缴税款的性质问题,如果定性不是税而是不当得利,就应走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

       

       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认为,法院在本案上下了很大工夫,法官在判决书中用很长的篇幅对税、课税要素、税法原则、税收宗旨做了大量论述,非常令人敬佩;税务局也非常重视本案,进行了很多研讨,也注意到了本案的特殊性,但基于第五十一条的现行规定,执法处理存在很多困境;从长远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本案当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有关税的理论的论述确实少见,反映出法官的现代法治理念和担当;本案的实体方面从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理念以及法的公平正义角度考虑都应当退,但从程序方面来看存在重大障碍;就五十一条而言,未来征管法修订应有所行动。本单元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就本案中的征税范围、缴税时间、退税起算时间、五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等展开讨论。

       

       论坛的第二个典型案例研讨/辩论单元围绕本年度排名第一的影响力案例——陈建伟案展开,参与探讨的嘉宾有复星集团税务管理董事总经理韦国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祝飞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研究员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洁茵、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叶永青、德勤税务与法律部高级经理嵇峰、德勤税务总监李权周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燕,本单元嘉宾发言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戴芳主持,互动交流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主持。

       韦国庆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着重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非常谨慎,没有否定仲裁确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原因是没有一个区分买卖、借贷的规则,实质课税原则因此成为事实判定的基础;在民法和税法交叉领域,如何评价民事行为效力,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回避的;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所体现的法院在处理现行法规和现实需要之间的折中和平衡值得大家关注。

       

       韦国庆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着重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非常谨慎,没有否定仲裁确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原因是没有一个区分买卖、借贷的规则,实质课税原则因此成为事实判定的基础;在民法和税法交叉领域,如何评价民事行为效力,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回避的;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所体现的法院在处理现行法规和现实需要之间的折中和平衡值得大家关注。

       

       滕祥志认,相关部门关于涉税问题认定的函和相关部门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为行政程序当中的行政证据值得研究;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处理语焉不详,本案中复议环节涉及新提交的关键证据“补充协议”,这个问题的处理在判决书里没有反映;本案虽然涉及实质课税原则,但不应将实质课税和反避税混淆使用。

       

       滕祥志认,相关部门关于涉税问题认定的函和相关部门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为行政程序当中的行政证据值得研究;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处理语焉不详,本案中复议环节涉及新提交的关键证据“补充协议”,这个问题的处理在判决书里没有反映;本案虽然涉及实质课税原则,但不应将实质课税和反避税混淆使用。滕祥志认,相关部门关于涉税问题认定的函和相关部门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为行政程序当中的行政证据值得研究;行政复议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处理语焉不详,本案中复议环节涉及新提交的关键证据“补充协议”,这个问题的处理在判决书里没有反映;本案虽然涉及实质课税原则,但不应将实质课税和反避税混淆使用。

       

       叶永青认为,本案和德发案代表了税务机关对定性问题和定量问题的征管权,在本案判决中法官实际上是存在造法的;本案也表明,如果税务机关要离开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法律外形做出一个税法上的突破和新的认定,应当有严格的程序保障。

       

       嵇峰认为,对滞纳金而言,税务机关采取反列举方法,即只要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一律要加收滞纳金,而司法机关则采取正列举方式,在本案判决中关于滞纳金的表述非常委婉,可能会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无意中诱发大量不良的税收筹划,这个情况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考虑。

       

       李权周认为,税法同各个领域交叉现象都很普遍,都涉及定性和区分问题,因此就征税而言,实质和形式相统一也许是最好的方式,本案中的所谓违约金是否应当征税,也是个混合性问题,未来的税收立法需要深层次、系统性地设计以形成一个链条。

       

       贺燕认为,就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不涉及反避税;关于实质课税原则,需要考虑的是,从实体层面去看它是不是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引用实质课税原则;从程序层面看,如何确定和发现经济实质需要有证据法上的考虑,包括本案中补充协议、仲裁调解书在证据法上的评价。

       

       本单元的讨论环节由赵大光主持,围绕本案中的实质课税、滞纳金等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踊跃举手,深入交流。

       

       论坛的第二个主题发言单元由《法学杂志》副编审刘宇琼和中华律师协会财税委副主任、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朋方主持。

       

       论坛的第二个主题发言单元由《法学杂志》副编审刘宇琼和中华律师协会财税委副主任、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朋方主持。

       

       常州大学法学院杨大春教授就《论出口退税疑点调查的时限问题》做主题发言。出口退税中的疑点调查,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二是疑点调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汇江苏税务师公司董事长孙洋就《纳税人维权的若干渠道探讨》做主题发言,他认为,诸多维权途径中,很多非行政诉讼、非复议的途径在实务中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未来修法过程中应对征管法88条税收复议前置的规定加以改正,或者考虑给纳税人一个选择权,让复议程序进行下去。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立山就《欠税发生在抵押权之前就一定有税收优先权吗》做主题发言。他认为,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收优先权规定存在若干问题,如优先权的时间、范围确定,税务局对欠税情况不公告是否丧失税收优先权等,他建议,将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统一修订为欠税公告时间。

       

       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兵就《税务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适格问题》做主题发言。他认为,需要对税务所和税务分局、不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之间的执法权予以明确。

       

       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职律师李岱云就《税收法定原则视域下的税费承担转移条款评析》做主题发言,她认为,目前普遍认为税费承担转移条款有效且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但其涉及到税收债权的加入,故适用税收法律制度更妥,因此应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荣的专题演讲是《罪刑法定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理解》。刘荣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是抽象的危险犯,对该争议的解决还是要回归刑法本身的修订;现行刑法规定中没有目的和损失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张某强案当中提到了目的犯,但该典型案例不是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只具有借鉴意义;对于不成文的目的犯,容易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应当谨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的观点,逻辑不能自恰,还会造成司法适用难题。

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法规处主任郭晓亮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分析》做专题演讲。他认为,将本罪作为行为犯,会违反刑法关于犯罪基本特点的规定,使其缺少刑法上的可罚性;如果认为是目的犯,既缺少法律依据,又不具有实操性;如果作为结果犯,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要解决本罪难题,应按照三阶层予以考虑。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困境与出路》为题做专题演讲。她认为,由于现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明确,引发许多问题,存在以下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罪出过一个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三种情形,但这种列举的方式并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如对真实交易的界定、“不相符”需要考察的要素、还有张某强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一种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探讨;关于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她主张是结果犯,因为行为犯缺少理论依据,并且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雄飞就《从犯罪实质要件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做专题演讲,他认为,在司法中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性要件考虑犯罪构成是不够的,应当根据一定标准作出实质判断;关于张某强案,在考虑是否造成国家税收实质损失时,不仅要看代收行为,还应当关注抵扣行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是否要求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做专题演讲,他认为,目的犯的观点要求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才能成立,上世纪90年代,虚开主要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所以立法机关认为这一特征非常容易被理解和把握,没有必要在立法中做过多说明。对于本罪,强调目的更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重罪。但是司法机关的立场目前尚未得到下级法院的回应,下级法院坚持行为犯的理由在于罪刑法定。解决该问题的出路还是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刑法修正案)来进一步明确。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先就《虚开增值税犯罪问题的探讨》做专题演讲。他更倾向于目的犯,理由是首先在主观上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有偷逃骗取的主观故意作为要件,但司法上需要对205条进行限缩解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事务部主任邱继岩的报告题目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当包括目的与结果》,因其未能到场,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彭佳丽代为报告。就张某强案而言,邱律师的观点是:张某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代开”而非“为他人虚开”,对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是行为犯,不以“目的”和“结果”为构成要件。

本单元的讨论环节中,专家学者还就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挂靠和虚开以及实践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论坛闭幕式由刘颖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剑文教授做大会总结致辞。

       

       刘剑文认为,本次论坛成果丰硕,2019年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是论坛做的第二届评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通过个案推动税收司法发展、通过司法倒逼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立法的过程,意义非常重大。具体到议程里的两个主题发言和三个典型案例研讨,可以看到各界专家学者思想的碰撞,这些思考都将极大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本次会议的成果超出预期,很多专家提了很多建议,对学界的研究非常有帮助。刘剑文还指出,应加强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加强研究并呼吁制定税法总则,解决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可依的一些问题。刘剑文还转述最高人民法院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的对本次论坛的评价:本届高端论坛聚焦的案例和关注的问题选取的非常具有代表意义,会议准备充分,内容丰富,会风朴素务实,对于推进财税法治进程具有不可多得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下浮躁功利之风弥漫的环境下实在是难能可贵。

       

       最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文科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致闭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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