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翟继光 | 关注税法与民法典的衔接

       

近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整体亮相的民 法典草案引发广泛关注,其通过将 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事件。民法典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 事关系,而税法所规范的税收征纳 关系大多是建立在各类民事法律关 系基础之上的,因此,税法与民法 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立 法中应保持衔接与一致。

       

       

近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整体亮相的民 法典草案引发广泛关注,其通过将 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事件。民法典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 事关系,而税法所规范的税收征纳 关系大多是建立在各类民事法律关 系基础之上的,因此,税法与民法 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立 法中应保持衔接与一致。

翟继光

2019 年 12 月 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各分 编 (草案)》 修改情况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 案) 编纂情况的汇报。民法典草案共 7 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 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2020 年,民 法典的通过将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 意义的事件。

法治完善国家的基本标志就是有一 部完善的民法典。民法典规范的是最基 本的民事关系,而税法所规范的税收征 纳关系大多是建立在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基础之上的,因此,税法与民法典有着 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在立法中也应保 持衔接与一致。

印花税法不会对各类合同进行界定,因 此,印花税法中的各类合同应按照未来民 法典的规定进行界定与解释。

婚姻家庭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编,其 中明确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即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我国现行税 法中的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近亲 属”作为条件之一的。如近亲属之间赠与 不动产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 附加。目前,税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认定与 民法典草案的规定范围是一致的。

继承是民法典草案的第六编,其中规 定了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 承,遗赠作为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与遗嘱 继承是同类的。目前我国税法中法定继承 人继承房产免纳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 房产需要缴纳契税的规定与民法典草案的 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未来是否有必 要进行统一,值得进一步研究。

关于继承中纳税义务的承担,民法典 草案第 1161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 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 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 责任。”这里仅规定了“税款”,并未规 定与之相关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应当如何处理,税法还有必要对此进行 明确规定。民法典草案中直接涉税的条 款还包括第 1159 条关于“分割遗产,应 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的规定、第 1162 条关于“执行遗 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的规定、第 1163 条关于

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其调整对象是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而一国的税制设计不可 能脱离本国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体系。 当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几部重 要实体税法的立法工作和税收征管法 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新亮相的民法 典草案中的一些制度设计,非常值得 关注、借鉴。

郭明磊

在 2019 年 12 月 23 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 与 2017 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 体”,首次以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 的形式亮 相。民法典草案共 7 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 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

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 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调整的 对象是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 一国的税制设计不可能脱离本国的人身权和财 产权体系。当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几部 重要实体税法的立法工作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工作正在进行,笔者认为,民法典草案中的一

些制度设计,非常值得关注、借鉴。

  协调好纳税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典”,民事主体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各税种纳 税义务的产生条件基本上都与当前社会经济生 活中出现的财产关系相关(也有例外,例如环 境保护税)。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对某个特定主体的财 产课税,就要解决好纳税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 系。纳税主体不需要与民事主体完全一致,但 是纳税主体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与民事主体制度 的衔接。

例如,民法典草案拟明确“建设单位、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 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 业主共有。”那么,与这部分收入相关的税法 就要有对应的制度设计,解决好由谁来纳税的 问题。

再如,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民 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在增值税管理上它是 单独的纳税主体,分公司将名下设备无偿提供 给总公司使用,要不要做增值税处理,这类问 题在增值税立法上也应考虑。

  协调好课税对象与财产权类型的关系

       

民法典草案提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 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 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 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从表述看,“居住权”是一种不动产用益物

权,属于财产权,而且具有专属性。 围绕不动产设计的税种较多,新的不动产

物权出现,就会带来新的立法课题。例如,如 果居住权是有偿取得,合同各方是否应当课 税?再如,与居住权相关的房产,是否存在房 产税的问题。又如,如何防止利用居住权合同 逃避纳税的情况?甚至还应当考虑到,如果该 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欠税,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会影响到居住权人的权利时,制度上如何平衡 各方的利益。

  协调好应税行为与财产变动方式关系

       

笔者注意到,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使 用了“转移房地产”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也提出“应税 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和金融商品”。

对财产利益变动方式,由税法自创概念进 行税法意义上的类型化处理,非常必要。但这 些概念的含义,不可能脱离当前社会经济生 活,因此,还要与民事权利变动规则相协调。

民法典草案的物权编、合同编对财产权变 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例如,民法典草案中 新增了预约合同概念: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 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那么,约定未来某 一时间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产 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纳税义务,这 类问题在相关税法制定中也应关注。

协调好税收债权实现手段与债权制度的关系

税收债权作为一种公法之债,为保障其实 现,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引入了一些民法中的 债权制度。民法典草案拟对一些规定进行调 整,势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

例如,现行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 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规定,“抵押期间,经税 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 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 况。”民法典草案提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 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 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 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民法典草案 2020 年最终审议通过, 纳税担保制度就要有所调整。作为抵押权人, 税务机关也要做好准备,如何在征管实践中证 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税务机关如何迎接民法典时代

       

按照工作安排,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提请 2020 年 3 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后,我们将迎来民法 典时代。在民法典的指引、规范下,纳税人的 经济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都会受到影 响。笔者认为,纳税人、税务人员都应当学习 民法典,税务公职律师尤其需要认真研究。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职 律师)

税法中的纳税人均是民事主体,必然

       受到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部分的规范。我国现行增值税

       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个人”这一概念,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

其中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 目前的税法中并没有关于“个人”这一概 念的明确界定。民法典草案中虽然规定了 “个体工商户”,但并未规定“个人”,仅仅 规定了“自然人”。税法中的“个人”与民 法典草案中的“自然人”是什么关系,需 要未来的税收立法予以明确。

物权是民法典草案中的第二编,其中 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权利 人。税法中的不少税种就是以物权及其变 动为征税对象的,在判断物权是否发生变 动以及相关物权的权利人时,应遵守民法 典的相关规定。如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 的所有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取得不动产权 利的权利人,在判断不动产的权利人时, 税法应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合同是重要的民事制度,民法典草案 第三编即为合同编,该编规定了 19 种典 型合同。印花税的主要征税对象即是合 同,但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的合同名称与民法典草案规定的合同名 称存在较大差异。已经公布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征求意见稿)》 中 规定的合同名称与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是 一致的,二者就实现了较好的衔接。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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