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民法典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民法典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 税法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 相协调。
翁武耀
5 月 28 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问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 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规范的内容具有全 局指导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巩固 了这一地位和指导意义,也将对包括税法在 内的其他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国税收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民法典对 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 特别关注。
民法典对税收立法的示范意义
从立法形式上,民法典的出台预示着中 国开始步入“法典”时代。不同于就诸多不 同领域分别实施单行立法的模式,“法典” 的立法模式覆盖不同领域,体现出极强的 综合性和统领性。民法典的出台,尤其是 立法机关采取的总则编、各分编“两步 走”的立法思路,以及最终形成的“总则 编+各分编”的法典结构,为先行制定税法 总则,继而制定各个税法分则,并最终形 成税法典,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从立法内容上,税收立法、修法将伴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法典将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 内核之中,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 求。同时,民法典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特别是协调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化解人工智能 发展带来的矛盾冲突、强化互联网时代个人 信息保护等。税收立法、修法也应当将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税收法律制度的价值内 核之中,通过贯彻税收法定、量能课税以及 法律确定性、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 建构或完善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 要求的课税制度。税收立法、修法也应当回 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绿色税制。关注人 工智能,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在“互联 网+税务”模式下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 护等。此外,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民法 典在物权编、合同编等中特别引入了“疫情 防控”相关条款。正在制定中的增值税法也 应当考虑,在税收优惠一章中引入疫情防控 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对税收法制完善的意义
税法中的应税行为由经济活动或现象所 构成,课税应当建立在民法对这些经济活动 或现象规范的基础上。这不仅是税法与民法 协调的需要,也是解决新兴活动或现象课税 难题的需要。
民法典在诸多制度和规则上存在创新和 变化,税法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协调。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客 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 诸多创新和变化。例如,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新分类,对于许多税种法中改变纳 税人分类的规定具有参照意义。又如,网络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权客体被加以保护,使 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税性得以明确。再 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被详细规 定后,可以细化契税等税种在合同成立但 尚未生效的情形纳税义务产生的规则。还 有,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债务承担范围明确 后,有助于完善税收征管法关于追缴自然 人所欠税款的规定。民法制度的创新和变 化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分则编中,例如,婚 姻家庭编根据共同生活标准对家庭成员进 行了界定,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家庭成 员范围的界定以及未来以家庭为单位征管模 式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
民法典对许多新兴活动或现象进行了规 范,为相关课税难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这 一点以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最为典型。民法 典建立起了有效的网络交易规范,例如,明 确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规则,特别 是商品交付时间和服务提供时间,以及当事 人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时 间和成立地点的规则。这些区别于传统经济 下适用的新规则,为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下 有关交易发生时间和地点的认定提供了新的 标准,也使得相关的课税规则在纳税义务产 生时间和征税地的确定上有了借鉴的标准。
民法典对税收执法的意义
民法典对税法正确适用具有借鉴意义。
为正确确定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征收,税 法的适用需要借助民事法律制度 , 民 法 典 中 的诸多新规则对税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 意义。例如,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代位权 和撤销权制度,增加了代位权行使的情 形、实施规则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根据 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依据民法典行使代 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税收债 权。又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遗产继承 方面,增加了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 承、遗赠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税款应当如何 清偿的规则,税务机关应当据此执行。婚 姻家庭编还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继承规则,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以及增 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税务机关在这 些特殊的继承情形下确定税款承担者有了 依据,便利了税收征管。
税收执法中应注意对民事主体权利的 保护。国家课税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的边 界范围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得任意侵 害。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 规定了大量民事主体权利。这些权利,在 税收执法过程中需要受到保护。例如,民 法典首次引入了人格权编,突显了对民 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 权等。虽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的过程 中通常不会侵害到纳税人的这些权利,但 是依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对这些权利造 成损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 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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