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王桦宇 || “共富”语境下,近期税制改革展望

       

 
 
“共富”语境下,近期税制改革展望
王桦宇
2021-10-27 15:24  来源:澎湃新闻
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文章指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为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
 
文章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的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文章针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重点论及了与收入分配改革有关的主要税种,同时还对第三次分配有关的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方向指引,并指明了近期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
 
个税制度:“扩围”综合征收与“严管”资本性所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在论及“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这是对个税制度改革最新的政策表述。
 
一般理解,未来五年个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二是优化税率结构。
 
前者包括将列入综合所得的四项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之外其余五项所得(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税制改革的节奏逐渐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业界一般认为,经营所得会被优先纳入。后者则主要涉及税率结构,也即目前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3%-45%七级和经营所得5%-35%五级)与比例税率(20%)并举的方式进行适当优化。业界一般预测,45%的边际税率会先调减到35%,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适当的时侯对税率进行综合简并,在推动减税负的同时又能更好地实施高效征管。
 
至于理论界分析到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税率标准等改革措施,暂时还没安排在更优先的位置。
 
此次《求是》杂志重要文章特别指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的管理”
 
对于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以前无论是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以及此后历次的中央全会文件,都没有特别涉及,或者单独作为深化改革的政策要点提出来。此次将“规范资本性所得”作为专门的提法明确出来,也就意味着,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会对资本性收入的所得,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的九个税目,不外乎劳动性所得、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从征管便利性和实际效能上看,劳动性所得的申报纳税合规性最高,征管秩序也最规范。
 
对于非劳动性所得言,特别是资本性所得,由于纳税人申报意愿、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等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不仅在税收申报上存在很多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而且部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还会给予所谓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影响了所得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效果,也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总体上看,对非劳动所得性质特别是资本性所得的税制要素或者征管力度做适当调整,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
 
消费税改革:加大调节“力度”与拓展税基“宽度”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基础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作为新税种得以设立。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后,消费税税制按照前述原则进行了适度的改革推动,也适时通过单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少数税目税率进行了技术优化,但总体上,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力度并不明显。
 
今年3月通过的十四五规划,提及消费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里涉及两个政策要点:
 
一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体现“调节消费”的特定政府政策意图,促进绿色消费经济的发展和并提升民众的绿色生活质量;
 
二是将税种的属性和征收模式进行调整,在征收环节后移后更多地体现为“雨露均沾”且更加均衡的地方税收收入。
 
应该说,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基本上体现了消费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目前,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相关推进力度略显缓慢。
 
此次《求是》杂志重要文章特别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应该说,此次提及消费税税制改革的角度,与“十四五”规划略有不同,更多是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和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角度来展开,但主要的政策意图和改革内容还是基本一致的。
 
“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就是说消费税作为一个体现社会政策的税种,需要将税种设立的目的清楚体现,要在传统税收三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监督职能)中更好地发挥经济职能,推动收入公平分配,规范收入秩序,促进共同富裕。
 
“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可以理解为现在一些奢侈消费、高能耗、高污染、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体现经济社会政策需要调节的特定消费品,可能要扩围开征,也有可能将一些高档消费行为,扩围入消费税立法的征收范围。
 
而基于更高的站位上了解,消费税税制改革还是更多地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紧密相关,也即如何更好地完善地方税收入体系,以真正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倡导“乐善好施”善举
 
此次《求是》杂志重要文章还特别提及,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为了推动共同富裕,我国正在加紧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就第三次分配而言,可以从公益慈善失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入手,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已经集聚社会财富的企业和企业家“善举善行”“乐善好施”“志愿公益”的行为,要特别加以鼓励和褒扬。
 
《孟子·滕文公上》中写道,“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友爱互助、帮贫济困、同舟共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性光芒的体现,更是人类社会的德性所在。面向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应当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完善慈善制度、加大慈善力度、强化慈善管理,特别是对从事捐赠行为的慈善组织和经营性社会实体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制度激励的实际效能。
 
目前,我国在慈善捐赠激励力度上还不够,比如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捐赠扣税有比例限制,等等。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改革语境下,可以探索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考虑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简化和减少相应的认证程序,让企业和公益捐赠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社会美誉度,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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